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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 類 |
方 式 |
何時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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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到收件人的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等、交給本人 民事訴訟法 § 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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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送達 |
送到收件人的住所所、事務所、營業所等,但本人不在,所以交給同居人或受僱人**
民事訴訟法 §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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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同居人或受僱人就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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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送達 |
本人、同居人、受僱人都不在,將文書放在自治機關或警局,再作2份通知書, 民事訴訟法 § 138 I |
不論有沒有去領,寄存後第10日生效
民事訴訟法 § 138 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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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達 |
收件人沒有法律上理由拒收,直接將文書放在送達處
民事訴訟法 § 139 |
放在送達處就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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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 |
當事人向法院聲請公告在法院網站的方式送達,必須有以下情形之一,才可以聲請: 民事訴訟法 § 145、149 I |
不論對方有沒有看到公告、有沒有去領取 公告後20日生效
公告後60日生效
民事訴訟法 § 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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