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經營管理簽證申請基準調整公示
日本出入囯在留管理廳於2025年8月26日在日本政府的電子門戶網站發佈了有關經營管理簽證申請基準的修訂法案。該修訂法案將公示至2025年9月25日,期間收集意見反饋,並預計於2025年10月上旬正式發佈,於2025年10月中旬正式實施。所公示的修訂法案的概要如下:
一、 修訂宗旨
關於《旨在接納外國人才並實現共存的綜合對應》(令和7年度修訂)中可就業的在留資格,考慮到對日本產業及國民生活造成的影響等,根據需要重新評估入境許可基準及審查方法,實現更為適當的外國人才引入方策,對於在留資格「經營管理」,以各外國的相同制度作為根據,採取與重新評估入境許可基準等相關舉措。
二、 修訂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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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7條第1項第2號基準的法令
對於規定《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7條第1項第2號基準的法令中,申請入境人士擬進行在留資格「經營管理」活動時的基準,修訂為以下內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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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規定申請相關的事業規模基準為滿足以下任意一項:
(i) 除從事經營或管理的人士之外,應有2名以上居住在日本、從事事業經營的全職職員;
(ii) 資本金額或出資總額不低於500萬日元;
(iii) 被認定為符合(i)或(ii)任意一項的規模;
修改為:要求全職職員人數在1名以上,且資本金額或出資總額從500萬日元上調至3,000萬日元,並刪除(iii),要求同時滿足(i)及(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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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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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申請人符合以下任意一項:
(i) 具有經營管理相關領域、或申請業務所需的技術知識有關領域的博士學位、碩士學位、或專業職業學位;
(ii) (即使申請人從事事業經營)具有3年以上與事業經營或管理有關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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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實施規則》附表第3
對於與在留資格「經營管理」有關的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的交付申請、變更至同一在留資格的申請、以及申請取得同一在留資格時提交的資料,修訂為以下內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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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計劃書應經過與具備經營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士的評估後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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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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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規定關於與事業規模有關的資料的基準為滿足以下任意一項條件:
(i) 明確除申請人以外的全職職員的總人數且該人數為2名以上時,該2名職員的薪資支付資料、住民票、在留卡或特別永住者證明書的複印件;
(ii) 明確資本金額或出資總額的資料;
(iii) 其他明確事業規模的資料;
在上述現行規定中,刪除(i)的「且該人數為2名以上」及「2名」,並刪除(iii),修改為同時滿足(i)及(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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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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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規定從事事業管理時,要求提供證明職業經歷、及在研究生院專修經營或管理期間的證明資料;本次修改為無論從事經營或管理,均要求提供證明職業經歷、及在研究生院專修經營或管理期間的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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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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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必要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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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實施規則》附表第3之7
對於與在留資格「經營管理」有關的在留資格的更新申請時提交的資料,修訂為以下內容
現行規定關於與事業規模有關的資料的基準為滿足以下任意一項條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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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除申請人以外的全職職員的總人數且該人數為2名以上時,該2名職員的薪資支付資料、住民票、在留卡或特別永住者證明書的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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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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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資本金額或出資總額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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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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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明確事業規模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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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現行規定中,刪除(i)的「且該人數為2名以上」及「2名」,並刪除(iii),改要求同時滿足(i)及(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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