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計劃所申辦的證件為「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The Asia 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 Business Travel Card (ABTC),或俗稱「APEC CARD」或「APEC商務卡」),有效期限為5年,享多次出入境且每次停留最長3個月之簽證待遇(各成員地區核定時間長短不同),專為商務人士所設立。
截至2024年9月,APEC共有19個成員地區,包括澳洲、汶萊、智利、中國、香港、印度尼西亞、日本、韓國、馬來西亞、墨西哥、新西蘭、巴布亞新幾內亞、秘魯、菲律賓、俄羅斯、新加坡、台灣、泰國、越南。以及2個過渡成員,包括美國與加拿大。
ABTC計劃在台灣、香港及中國大陸地區之間並不互相適用,因此持證人不適用前往香港及中國大陸地區。
持證人可在亞太經濟合作組織成員地區內自由進出,每次前往有關成員地區時可進行預審,並可免簽證停留最長3個月。持證人前往參與此計劃的成員地區,不論有否獲得的預先審批,可在指定管制站特別通道過關,僅需辦理簡化的入台手續,大幅節省出入台輪候時間。
需要注意的是,持證人在入台美加時雖然可以使用機場內的特別通道,仍需進行一般的入台程序,包括出示有效的護照和簽證,亦即持證人不享有簽證優待,只享有通行便利。
ABTC適合符合以下條件的商務人士申請︰
- 持有有效登載身分證字號之台灣有效護照;
- 未受出境限制;
- 從未因觸犯任何刑事罪行而被定罪;
- 需要經常在亞太經濟合作地區作從事商務或洽公旅行。
備註︰不包括表演者、音樂家、藝術家或同類行業申請。
申請ABTC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 商旅卡申請表;
- 六個月內拍攝的兩吋證件照2張(<55*45mm,>50*40mm);
- 台灣身份證影印本;
- 有效期足夠的護照影印本(護照剩餘效期至少5年以上,若效期不足,商旅卡效期同護照效期);
-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複印件;
- 有關機關團體推薦函一份(但重新申請商務卡者免附);
- 最近3個月內核發之無刑事案件紀錄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一份(良民證);
- 服務企業之在職證明正本;
- 與成員地區裏的生意夥伴經商的相關證明,如發票,訂單或合同等;
- 其他應要求之左證文件。
備註:ABTC並不能取代護照。有效護照仍然是主要的旅行證件,ABTC 持有者需要在抵達和離開各成員地區時出示護照和與AB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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