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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納稅信用D級相關規定簡介

中國稅務
納稅信用D級相關規定簡介

為了規範納稅信用管理,促進納稅人誠信自律,提高稅法遵從度,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國國家稅務總局於2014年發佈了《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將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分別設為A、B、C、D四級。 稅務機關每年4月確定上一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並為納稅人提供自我查詢服務。其中,關於納稅信用D級的規定簡介如下:

一、  納稅信用直接評為D級的情形

  1. 存在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行為,經判決構成涉稅犯罪的;

  2. 存在前項所列行為,未構成犯罪,但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已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

  3. 在規定期限內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

  4.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或者拒絕、阻撓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務稽查執法行為的;

  5. 存在違反增值稅發票管理規定或者違反其他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

  6. 提供虛假申報材料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

  7. 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稅資格未到期的;

  8. 有非正常戶記錄或者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

  9. 由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

  10. 存在稅務機關依法認定的其他嚴重失信情形的。

*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響其納稅信用評價:

  1. 由於稅務機關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納稅人未能及時履行納稅義務的;

  2. 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造成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

  3. 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的情形。

二、  稅務機關對D級納稅人採取的措施

  1. 公開D級納稅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名單,對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稅人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

  2. 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政策辦理,普通發票的領用實行交(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

  3. 加強出口退稅審核;

  4. 加強納稅評估,嚴格審核其報送的各種資料;

  5. 列入重點監控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發現稅收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適用規定處罰幅度內的最低標準;

  6. 將納稅信用評價結果通報相關部門,建議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註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採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 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聯合懲戒措施,以及結合實際情況依法採取的其他嚴格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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