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中文
關於外資企業與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
|
問: |
對于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時,公司可以與該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嗎? |
||||
| 答: |
可以。 |
||||
|
問: |
對于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公司可以採取哪些途徑進行協調? |
||||
|
答: |
|
||||
|
問: |
若員工經過培訓或調崗,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外資企業計畫解除勞動合同。外資企業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
||||
|
答: |
外資企業應提前30日書面通知此員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
||||
|
問: |
與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嗎? |
||||
|
答: |
需要。 |
||||
|
問: |
若解聘試用期員工,公司應該怎樣做? |
||||
|
答: |
解聘試用期員工,公司要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原因,方可解除合同。 |
||||
|
問: |
公司解雇員工,若程式不當,會帶來什麽樣的後果。 |
||||
|
答: |
公司解雇員工,需要遵循法律要求的程式並採取合理的手段,否則會有被認定爲違法解除。違法解雇員工除了支付相應的法定經濟補償金之外,給員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