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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關於中國企業出口退免稅的相關問答

答案
問: 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是否需要進行退(免)稅資格備案?
答:
  1.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1號)第八條規定:“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後,方可申報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如果提供的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發生在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前,在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後,可按規定申報退(免)稅。”
  2.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的補充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8號)第二條規定:“向境外單位提供新納入零稅率範圍的應稅服務的,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申報退(免)稅時,應按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
  3.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後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6號)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應於首次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手續,申報退(免)稅。”

問: 出口企業註銷稅務登記是否需要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撤回?
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後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6號)第三條規定: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請註銷稅務登記的,應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撤回出口退(免)稅備案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規定結清退(免)稅款後辦理。

問: 出口企業與外商簽署的電子購銷合同符合備案單證規定嗎?
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便利出口退稅辦理促進外貿平穩發展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第二條規定:電子購銷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形式。按照規定,貴公司可根據自身實際,自行選擇紙質化、影像化或者數字化方式,留存保管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

問: 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已辦理退稅,現因質量問題退回,應該如何處理?
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優化整合出口退稅信息系統更好服務納稅人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第四條規定,貴公司出口貨物發生退運,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已辦理出口退(免)稅的,需要補繳已退稅款。隨後貴公司可憑該證明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運手續。

問: 新成立的出口企業可以通過哪些渠道申報出口退稅?
答: 納稅人可通過電子稅務局、標準版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出口退稅離線申報工具三種渠道進行出口退稅申報。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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