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續納保的資格
| 問: |
原來在領取遺屬年金的人,因為入獄服刑,後來如果又再符合請領條件時,需要重新提出申請嗎? |
| 答: |
不需要,勞保局會在收到警政機關提供的數據當月開始,主動恢復發給。 |
| 問: |
原來在領取遺屬年金的人,因為條件不符停發,後來如果又再符合其他請領條件時,需要重新提出申請嗎? |
| 答: |
需要重新向勞保局申請,如果勞保局重新審查符合請領資格,就會恢復發給。 |
| 問: |
我因疫情無法回臺,以致喪失國民年金保險加保資格了,是否可以申請接續納保? |
| 答: |
您必須是2020年1月1日當日有參加國民年金且持續加保,陸續因出境2年,於2023年12月31日以前喪失國民年金保險加保資格者,才可以申請接續納保。 |
| 問: |
如果我在2020年1月1日以前就已退保,是否可以申請接續納保? |
| 答: |
如果您在2020年1月1日以前已退保,則不符合申請資格。 |
| 問: |
接續納保的保險費會追溯計費到什麽時候? |
| 答: |
自「退保之日」起接續納保並繳納保險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