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相關問答(五)
| 問: |
企業的分支機構已備案並取得分支機構名錄,什麽情況下分支機構名錄會被作廢? |
| 答: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分支機構備案的郵政管理部門公告作廢相關分支機構名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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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企業開辦快遞網點需要做什麽? |
| 答: |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根據業務需要開辦快遞末端網點,並應當自開辦之日起20日內向快遞末端網點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
| 問: |
企業撤銷快遞網點需要做什麽? |
| 答: |
開辦快遞末端網點的企業、分支機構撤銷快遞末端網點或者快遞末端網點的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向原備案機關撤銷、變更備案。 |
| 問: |
企業申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時隱瞞真實情況有什麽後果? |
| 答: |
申請人申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郵政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準,並給予警告,1年內不再受理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申請。 |
| 問: |
企業偽造《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有什麽後果? |
| 答: |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偽造、塗改、冒用、租借、倒賣《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郵政管理部門提供的備案文件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