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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標註冊和保護指南(9) - 異議

中國商標註冊和保護指南(9) - 異議


任何擁有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係方可以對已經初步核准和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異議。


在收到“商標異議申請”副本以及中國商標局出具的相關檔後,商標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意見。在期限屆滿前未做出回應的,商標局會直接作出審核。


對於中國商標局“商標異議決定”不滿意的,商標申請人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覆審委員會提出覆審請求;異議人可以在商標核准註冊五年內,向商標覆審委員會提出注冊商標無效宣告請求。


反對理由可包括如下:


  1. 初步商標是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
  2. 初步批准的商標與在先註冊或提交的商標相同或相似。
  3. 初步商標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規定。

商標異議申請的文件規定


(1)由反對人簽章的委託書。
(2)反對人身份證明檔副本。
(3)理由及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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