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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梅花卡(永久居留證)申請套裝 (適用於香港、澳門及中國大陸以外的外籍高級專業人才)

台灣梅花卡(永久居留證)申請套裝
(適用於香港、澳門及中國大陸以外的外籍高級專業人才)

本套裝適用於香港、澳門及中國以外的外籍高級專業人才,不適用於港澳或大陸人士申請

梅花卡屬於台灣永久居留證的一種,持有者無需事先在台灣居住,即可享有永久居留權,適合對台灣有貢獻的外籍專業人才、特殊專業人才及投資移民者申請。

一、  台灣梅花卡申請服務費用

啟源代辦梅花卡申請服務費用為每人美金1,200元。具體包含下列服務:

  1. 就梅花卡申請提供專業諮詢;
  2. 審閱客戶所提供之申請文件;
  3. 協助客戶準備申請梅花卡所需文件;
  4. 填寫梅花卡申請表格等文件;
  5. 提交梅花卡申請文件予台灣移民署;
  6. 於申請時進行溝通;
  7. 支付申請費及領取梅花卡;
  8. 安排快遞梅花卡予客戶。

本公司的服務費用不包含政府規費、文件翻譯費用及文件快遞費用。

二、  申請資格

申請人如符合下列資格之一,可向政府申請核發梅花卡:

  1. 申請人在台灣擁有投資金額在新台幣 1,500 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為台灣人創造至少五個工作機會連續三年。或是投資台灣政府公債面額新台幣 3,000 萬元以上滿三年。

  2. 申請人對台灣有特殊貢獻:
    (1)
    曾獲總統依勳章條例授予勳章;
    (2)
    曾獲台灣部會級以上政府機關獎章;
    (3)
    曾獲國際性組織頒授獎章或參加國際性比賽獲得前五名,有助於提升台灣相關技術與人才培育;
    (4)
    對台灣民主、人權、宗教、教育、文化、藝術、經濟、金融、醫學、體育、及其他領域,具有卓越貢獻;
    (5)
    有助於提高台灣國際形象
    (6)
    其他有殊勛於台灣。

  3. 申請人為台灣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1)
    在新興工業、關鍵技術、關鍵零組件及產品有專業技能。
    (2)
    在特殊技術或科技機構之科技研發,具有獨到之才能,為台灣及國外少見或在奈米及微機電技術、光電技術、資訊及通訊技術、自動化系統整合技術、材料應用技術、高精密感測技術、生物科技、資源開發或能源節約技術及尖端基礎研究等著有成績,而所學確為台灣所亟需或短期內不易培育。
    (3)
    在管理工作上,具有獨到之才能,為國內外少見或在公路、高速鐵路、捷運系統、電信、飛航、航運、深水建設、氣象或地震等領域有特殊成就,而所學確為台灣所亟需或短期內不易培育。
    (4)
    在科學、研究、工業、商業及教學等方面具有特殊能力,足以對台灣經濟、產業、教育或福利發揮實質效用,且現已因其專業技能應聘在台居留。
    (5)
    現任或曾任國外大學講座教授、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研究機構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且現受聘於台灣教育、學術或研究機構;獲有博士學位,曾獲國際學術獎或重要專門著作或於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或科技機構從事科技研發或管理工作四年以上,且現受聘於台灣教育、學術或研究機構。
    (6)
    在產業技術上有傑出成就且獲國際認可,其研究開發之產業技術,能實際促進台灣產業升級。
    (7)
    曾獲得奧林匹克運動會或世界盃前三名、各洲際運動會第一名;曾任各國家代表隊教練,經其訓練之選手曾獲得奧林匹克運動會或世界盃前五名、各洲際運動會前三名,或具其他特殊賽事績效而有助提升台灣家運動選手競技實力。
    (8)
    曾獲邀或獲選參與國際知名文化藝術競賽,有卓越表現,或曾多次獲邀參與國際知名表演活動、展覽活動、相關文化活動或藝術節,獲有好評。
    (9)
    具有法律卓越專業知能,現於或曾於國內外知名法商機構任職多年表現傑出、曾獲國內或國際與法律相關重要獎項、在法律領域獲台灣及國外肯認優良研究發表或在國際訴訟法上表現優異。
    (10)
    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

三、  申請所需時間

台灣梅花卡為專案辦理,申請門檻高且需要向不同部門詳細討論,基本上處理時間約為半年至一年,實際工作天數會視案件情況而有所不同。

四、  台灣梅花卡有效期

梅花卡並無有效期限,但核發後隔年起之一月一日開始計算,最近五年平均每年居住未達183日者,將被撤銷或廢止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梅花卡。

五、  台灣梅花卡所需文件和資料

  1. 申請人護照正本及複印件各一份(正本驗畢歸還)。

  2. 符合對申請之個別文件:
    (1)
    對台灣有特殊貢獻或為台灣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專業技能證明、研發專利證明、相關專業之著作證明或資格證明(如講座教授、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之證書),有特殊貢獻者可提供如經報章、雜誌等之報導資料或政府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顯示對國家、社會及其他領域有正面之貢獻事跡) 。
    (2)
    對台灣投資移民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投資許可函、公司變更登記表、最近三年經營營利事業之未欠稅證明及財務報表、最近四年之員工名冊、最近三年參加勞工保險之員工名冊及其他證明文件。
    (3)
    投資台灣公債面額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滿三年之證明文件。

  3. 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1)
    檢附台灣醫院最近三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應使用台灣衛生福利部公告目前國內各大醫療院所使用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
    (2)
    如無法事先取得者,可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案件審查會審核通過後,入境補驗。
    (3)
    在國外檢驗者,應經台灣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檢查項目不完整者,須在台灣補驗未檢驗之項目。

  4. 一張兩年內的2吋大頭照片及電子檔。

備註:
  1. 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系在國外製作者,應經台灣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台灣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台灣外交部復驗;在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以下簡稱海基會)驗證。
  2. 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為外文者,移民署將會視情況要求申請人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台灣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六、  注意事項

  1. 以上所列非最終資料及文件清單, 移民署會視乎申請案件的情況而要求提供更多資料或文件。
  2. 如申請人出生地為大陸地區且原具其身分者,另應檢具經海基會驗證之未在大陸地區設籍證明書正本或註銷大陸戶籍公證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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