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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商標註冊和保護指南(10) - 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

中國商標註冊和保護指南(10 - 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


如果注冊商標連續三年沒有使用,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局撤銷商標註冊。


注冊商標的使用包括在商品,包裝,集裝箱或交易檔上使用商標、或在廣告、展覽和其他業務活動中使用該商標。


不使用注冊商標的期限為連續三年,按照中國商標局收到“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申請”之日起計算的前三年期間。


在收到商標局提供使用證明的通知後,註冊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最近三年使用商標的證據。如果在期限屆滿前沒有作出回應,商標局將作出決定撤銷該商標。


如果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滿意,申請人或註冊人可以在收到決定後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覆審請求。


申請撤銷商標註冊的文件規定


(1)申請人身份證明檔副本。
(2)由申請人簽章的委託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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