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港澳大灣區合同適用法律及仲裁地新規則
近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登記設立的香港、澳門投資企業協議選擇港澳法律為合同適用法律或者協議約定港澳為仲裁地效力問題的批覆》(法釋〔2025〕3號),有關規定自2025年2月14日起試行。
上述批覆涉及的主要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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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違反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且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在深圳市、珠海市登記設立的香港、澳門投資企業,可協議選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為合同適用的法律,即使另一方當事人不是在深圳市、珠海市登記設立的香港、澳門投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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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即,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和肇慶市)登記設立的香港、澳門投資企業,可協議選擇香港或澳門做為解決商業糾紛的仲裁地,即使另一方當事人不是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登記設立的香港、澳門投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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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香港投資企業及澳門投資企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投資,依法在內地登記設立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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