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港澳大灣區來往港澳人才簽注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近日發佈了一則公告,宣佈自2023年2月20日起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試點實施往來港澳人才簽注政策。
根據該公告,在粵港澳大灣區工作的以下6類內地人才可以申請辦理往來港澳人才簽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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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出人才:對灣區建設發展作出重大突出貢獻或者灣區急需的頂尖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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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人才:灣區科研機構副高級以上職稱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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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教人才:灣區高等院校副高級以上職稱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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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健人才:灣區副高級職稱以上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才及衛生研究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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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才:參與在香港、澳門法律仲裁程序的內地仲裁員,處理內地與香港、內地與澳門投資爭端的內地調解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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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才:由灣區人才、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高層次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
傑出人才可獲發有效期5年的人才簽注,科研、文教、衛健人才可獲發有效期3年的人才簽注,法律、其他類人才可獲發有效期1年的人才簽注。人才簽注持有人可以在簽注有效期內多次往來港澳地區,每次在港澳停留不超過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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