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2023年1月1日生效的
《2004年英屬維京群島商業公司法》修訂
為確保英屬維爾京群島與各機構制定之國際標準保持一致,如在全球稅務信息透明度及打擊金融犯罪等方面保持領先地位,有關幾項《2004年英屬維爾京群島商業公司法》的修訂將於2023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一、 剔除註冊和解散
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可能會在不同情況下從登記冊上被剔除註冊,其中最為常見是欠交年費。
根據現時法律,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一旦被剔除註冊後,公司將進入一種(無論董事﹑成員﹑任何清盤人或接管人)不得採取任何行動的狀態。在現時的法制下,除非該公司恢復良好存續,否則將維持此狀態七年。一間被剔除註冊的公司可透過繳交應繳費用﹑遞交文件及糾正公司未合規範之事宜(例如在舊的註冊代理人已辭職的情況下,任命新的註冊代理),令公司恢復良好存續及恢復註冊。如該公司於七年期限屆滿日期前未能恢復註冊,該公司將依法解散。
經修訂法案會取消被剔除註冊公司的七年恢復限期,因此,被剔除註冊的公司將會立即解散。
雖有短暫過渡性安排應用於現時剔除註冊狀態的公司,但我們仍強烈建議擁有資產或有業務營運的被剔除註冊公司採取行動,令公司恢復良好存續。
二、 已解散公司的恢復註冊程序
經修訂法案將會更改現時解散狀態的公司的恢復註冊程序。
根據現時的法律規定,已解散的公司需通過法院命令恢復註冊。經修訂法案後,將可在解散日起五年內,向公司事務登記處提出申請,但需符合某些特定要求。
但是,如公司處於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亦可通過法院命令恢復註冊,
-
清盤結束後,公司從登記冊上除名並正式解散。
-
解散當日公司仍未開展業務。
-
恢復註冊的目的在於:
(i) 發起﹑繼續或終止以公司名義進行的法律訴訟;
(ii) 申請取回已歸屬皇家的財產以歸還給公司。在任何其他情況下,經法院考慮,認為公司恢復註冊是屬於公正公平的。
當一間公司在以上任何一項情況下恢復註冊,則可被視為從未被剔除註冊或從未解散。
三、 公開董事姓名
往後,網上系統VIRRGIN將開放英屬維京群島公司的現任董事姓名給註冊用戶查閱。
然而,由2016年起,公司以自願方式向金融服務委員會提交完整版董事登記冊,此登記冊將不再向公眾公開,公開的信息不包括出生日期﹑地址。此外,前任董事姓名也不會被公開。
尚未更新其登記冊或沒有遵守有關法規的公司應注意儘快糾正這種情況。
四、 財務紀錄和賬目
除了現時英屬維京群島需完整保存會計紀錄的規定外,經修訂法案後,英屬維京群島還需以年報形式向其註冊代理人提供某些財務資料。年報的實際形式仍未確定,可能會要求遞交簡單的財務狀況表和利潤表。但預期不需要做審計。
年報需於財務年度結算後9個月內提交,預計非必須為自然年的結算日。當註冊代理人在到期30日後仍未收到年報,則有義務通知金融服務委員會。
公司向註冊代理人提交的資料信息將不會被公開,註冊代理人亦無義務將資料提交給任何監管機構或英屬維京群島政府機構。
但上市公司﹑在英屬維京群島納稅的公司和某些受英屬維京群島監管的公司實體則屬例外。
五、 委任清盤人的居住要求
經修訂法案中,已引入被委任為有償付能力的英屬維京群島公司清盤人的居住要求。要成為合資格的清盤人,需在任命之前,在英屬維京群島連續或合計居住至少180天。
另外,由於只需要有一名清盤人符合居住要求即為合符資格。公司可以委任本地清盤人作為聯合清盤人,即委任公司業務經營地或業務所在地當地的清盤人,達到語言和時間性上等的優勢等等。
另外,現時清盤人需採取額外行動,在開始清盤前獲得會計紀錄。
六、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經修訂法案規定了英屬維京群島需在未來引入重要控制人公共登記冊框架,但預計2023年1月1日並未有確實的變更。英屬維京群島曾承諾在2023年前引入此類登記冊,並受制於某些如國際標準的限制條款。
經修訂法案規定,政府可通過立法,規定這類登記冊的具體格式要求,亦可在法規中定立豁免或限制公眾取得某些資料等的條款。
參考資料:
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註冊程序及費用
英屬維京群島公司及銀行賬戶套裝
英屬維爾京群島經濟實質(公司和有限合夥企業)法案2018
英屬維京群島公司註冊和維護指南
英屬維爾京群島商業公司(修正)法
英屬維京群島公司年審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