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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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銀行部門以超過國家利率支付給儲戶的攬儲獎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字〔1995〕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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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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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對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復函》(國稅函〔1995〕3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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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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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未分配的投資者收益和個人人壽保險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546號)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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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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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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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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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民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9〕6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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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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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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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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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違約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8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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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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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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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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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二條第1項、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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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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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會關於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財稅〔2018〕22號)第一條第(二)項第3點第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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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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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1號)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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