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租賃辦公室或商鋪是發展業務的重要一環。選址要合適外,物色過程須註意以下一些租賃基本事項:
1、 單位的許可用途
2、 具備合適的設施
3、 面積大小適中
4、 地點
5、 就近目標顧客
6、 能夠負擔的租金水平
租約是一份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對業主和租客所承諾的權利和責任具有重要影響。租約的內容一般都會包括租期、租金、付款日期、按金、用途、續約條款、終止條款等常見條款。簽署前必須註意以下租約的事項:
1、 立約方的身分
立約方的身分會對簽署租約的形式有所影響。簽署租約的一方如屬獨資經營者、合夥商行或有限公司身分,除簽名外,亦須在租約蓋上其公司印章或鋼印,並須依據其公司章程細則的要求執行。
2、 物業主要用途
租約會包含一項條款指明出租物業只能用作住宅或非住宅用途(或作法律/規例允許的用途)。如果租客把住宅用途的物業用作商鋪可能違反該條款。
3、 差餉、管理費及其他公用事務費用
租約應列出租客應否負責支付管理費、差餉、地租或其他費用(如水電煤氣及電訊服務)的問題。
如果現有的公用事務帳戶由業主管理,業主應該安排這些賬戶是否轉移至租客名下或由租客名下的另一賬戶代替。租約還應說明租約終止後應如何支付未清繳的款額,例如從按金中扣除;及若租客已向業主管理的賬戶支付了任何按金,則何時以及如何退還該按金。
4、 維修及保養的責任
維修/保養物業的責任主要是業主與租客之間私人協議的事宜。這意味著,如果雙方之間沒有任何明確的協議,租約一般不會隱含維修及保養的責任去強迫業主或租客維修及保養物業以達致物業適宜的狀態。
5、 印花稅
簽署後的租約通常是一式兩份,並須於簽署後三十日內提交予稅務局的印花稅署以加蓋印花。
印花稅率乃取決於有關租賃的租期。法律並無規定應當由業主還是租客繳付印花稅。雙方大可自行協議。在大部分情況下,雙方都會各自承擔一半的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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