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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價稅

  1. 稅基

    凡已規定地價之土地包含都市與非都市土地,除依法課徵田賦(目前停徵)者外,均應課徵地價稅。地價係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分區調查計算後公告,稱為公告地價。

  2. 納稅義務人

    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1) 土地所有權人;
    (2) 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3) 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4) 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5) 公有土地,為管理機關;
    (6) 公同共有土地,為管理人;
    (7) 分別共有土地,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
    (8)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
    價稅:

    (1)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者;
    (2)權屬不明者;
    (3)無人管理者;
    (4)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

  3. 課稅地價

    地價稅之稅基為申報地價,申報地價原則上是按照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申報為準,但申報地價不得超過公告地價之120%,不得低於公告地價80%,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

  4. 累進起點地價

    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7公畝( 700平方公尺)之平均地價為準。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5. 稅率

    地價稅稅率可分為一般累進稅率或特別稅率。一般累進稅率之級距由10‰至55‰。優惠稅率及其適用情形如下表:

    地價稅之累進稅率或優惠稅率

    適用土地

    特別稅率

    備註

    自用住宅用地、勞工宿舍用地、國民住宅用地

    2

    僅適用於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及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公共設施保留地

    6

    -

    公有土地、工業用地、礦業用地、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加油站及停車場用地等

    10

    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自用住宅用地按2計徵。


  6. 地價稅之減免範圍

    符合下列情形者可免徵或減徵地價稅:
    (1) 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用地、為學生實習農、林、漁、牧、工、礦等所用之生產用地及員生宿舍用地,經登記為財團法人所有者,全免。但私立補習班或函授學校用地,均不予減免;
    (2)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合於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規定設立之私立圖書館、博物館、科學館、藝術館及合於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規定設立之學術研究機構,其直接用地,全免。但以已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所興辦,且其用地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為限;
    (3) 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農、林、漁、牧、工、礦試驗場,辦理五年以上,具有試驗事實,其土地未作其他使用,並經該主管機關證明者,其用地減徵50%;
    (4) 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公墓,其為財團法人組織,且不以營利為目的者,其用地,全免。但以都市計畫規劃為公墓用地或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墳墓用地者為限;
    (5) 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建之民營鐵、公路或專用鐵、公路,經常開放並附帶客貨運輸者,其基地,全免;
    (6) 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之農田水利事業,所有引水、蓄水、洩水各項建造物用地,全免;辦公處所及其工作站房用地減徵50%;
    (7) 無償供給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使用之土地,在使用期間以內,全免;
    (8) 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物者依下述規定減徵地價稅:

    (i)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1 層者,減徵1/2。
    (ii)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2層者,減徵1/3。
    (iii)地上有建築改良物3層者,減徵1/4。
    (iv) 地上有建築改良物4層以上者,減徵1/5。
     (9)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不予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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