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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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的憲章、法規或章程大綱( 包括章程細則(如有) )的經核證副本,或對該公司的組織作出規定的其他文書的經核證副本,或該憲章、法規、章程大綱或文書的經核證中文或英文譯本( 如上述憲章、法規、章程大綱或其他文書並非采用中文或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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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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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英文或中文申報海外母公司之董事及公司秘書(如有)的以下詳情資料︰
(1) 如董事及公司秘書是自然人
(i) 完整的名字及姓氏(同時提供中文姓名,如有)
(ii) 前用名字或姓氏(如有)
(iii) 別名(如有)
(iv) 慣常居住地址
(v) 香港身分證號碼,或所持有的任何護照的號碼及簽發國家
(2) 如董事及公司秘書是法人團體
(i) 該法人團體的名稱
(ii) 香港的註冊編號 ( 如有)
(iii) 其註冊辦事處或主要辦事處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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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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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擔任註冊非香港公司的獲授權代表人的資料,該獲授權代表人必須是慣常居住在香港的自然人、《法律執業者條例》所界定的律師法團、《專業會計師條例》界定的執業法團、律師行或執業會計師事務所,其必須在香港設有營業地點。並且代公司接受任何須向該公司送達的法律程序文件或通知的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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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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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非香港公司在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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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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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海外母公司在其成立所在地的主要營業地點(如有),及在其成立所在地的註冊辦事處 ( 或等同於註冊辦事處的地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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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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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海外母公司的公司註冊證明書的經核證副本,以及該證明書的經核證中文或英文譯本( 如該證明書並非采用中文或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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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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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獲得公司註冊處處長豁免,否則須提供海外母公司最近期發表的賬目的經核證副本,而該賬目須符合其註冊成立所在地的法律規定,或(沒有任何法律或規章)指明該公司所在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或該司法管轄區的任何證券交易所或類似的監管機構的規章的陳述書。
如須提供的賬目並非採用中文或英文,則公司須將有關賬目的經核證中文或英文譯本,以代替交付原語文賬目的經核證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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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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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非香港公司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時,其海外母公司如在香港已有須登記的已抵押財產及物業,則須在其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之日起一個月內,向註冊處提交以下文件登記:
(1) 承按人或承押記人資料;
(2) 該項押記或證明有該項押記的文書的正本或副本
如以上文件非采用英文或中文,客戶須提供經核證英文或中文譯本副本。
向公司註冊處提交的所有文件(原件除外),必須使用A4單面白紙。此項要求非法律規定,而是由公司註冊處所指定,並且可能隨時更改其要求, 因此,本所建議客戶收集文件前先與本所聯系確認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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