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成立的本地公司,如需要進行任何股份轉讓,均應遵從香港法例而繳交印花稅,但大多數離岸公司,則不需要在其司法管轄區就股份轉讓而在當地繳交印花稅。而在香港註冊的非香港公司亦只需要遵從其母公司司法管轄區的股份轉讓程序,並不需為此在香港提交任何股份轉讓文書或支付印花稅,從而減少相關的工作量及稅項。
雖然非香港公司會有額外的報告要求,但使用離岸公司註冊成為非香港公司的管理相比香港成立的本地公司仍然比較簡易,因為非香港公司的實際管理將遵循離岸公司的程序及要求。例如,增加股本,股份轉讓,董事任命和辭任,修改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等都會遵循離岸公司的程序及要求 。
如果海外公司所在的司法管轄區並沒有向公眾披露其公司賬目的要求,非香港公司就可免除向公司註冊處提交公司賬目。並且,如果離岸公司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沒有編制審計賬目的要求,香港稅務局接受非香港公司提交未經審計的會計賬目作評稅。
使用離岸公司註冊成為非香港公司,可以繞過香港公司註冊處對公司名稱的限制。例如,一家在香港成立的本地公司希望在其公司名稱內使用「信託」這一詞,就需要符合對股本限制的要求,但使用離岸公司註冊成為非香港公司則無此要求。另外,在香港成立的本地公司是必須以「Limited」一詞結尾,但大多數離岸公司是無需要以「Limited」或其任何洐生詞結尾。當離岸公司在香港註冊為非香港公司時,因其名稱需和離岸公司保持一致,所以該非香港公司的名稱就不需要以「Limited」這一詞結尾。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在香港成立的本地公司不能發行不記名股票,但某些海外司法管轄區則可以發行不記名股票。以這些可發行不記名股票的海外公司在香港成為非香港公司,就不會受香港《公司條例》不能發行不記名股票的限制。
一家在香港成立的本地公司若希望取消在香港的登記,只能通過註銷或清盤來結束公司。相比之下,在香港註冊為非香港公司的離岸公司只需通過非常簡單的申報程序便可結束在香港註冊,而離岸公司仍然可以繼續存在,並繼續保留公司的歷史。另外,離岸公司亦可以選擇遷冊到另一個司法管轄區,但香港成立的本地公司則不能遷往外地。
相比香港註冊成立的本地公司,非香港公司會有更寬泛的稅務優惠。根據稅務局在2012年7月發出的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21號(修訂本),其中概述了構成香港來源收入的意思。該執行指引說明貿易交易,是指凡在香港訂立的買賣合同或購買合同,從該合同所產生的利潤應在香港徵稅。但是,該條文亦規定「如果一家海外公司在香港設立分公司只是充當採購辦事處(即該分公司僅購買商品,不涉及銷售),將不會產生利得稅責任」。因此,一家海外公司可以在香港簽定購買商品合同而無需在香港繳納稅款,但一家在香港成立的本地公司則不能享受這項優惠。
一般而言,本地公司所僱用的人士是不能為其在國外出差而累積的收入申請香港薪俸稅減免。但非香港公司的僱員若能夠證明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簽署僱用合同,該僱員可以要求按時間比例從香港以外累積的收入中減免香港薪俸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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