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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贈與稅

美國贈與稅

贈與稅適用於財產從一個人(捐贈人)到另一人(受贈人)的終生轉讓。如果給予有形或無形財產(包括金錢),財產的使用權,或從財產中獲得收入的權利,而沒有期望獲得至少相等價值的回報,那麽這些情況下產生了贈與。如果某物品的售價低於其全部價值,或者貸款是不計利息或減息(低於市場利率),那麽可能產生了贈與。捐贈人通常需要支付贈與稅。

一般而言,任何贈與都是需要繳稅的。但是,該規則有很多例外。通常,以下贈與不需要繳納贈與稅:

一、  不超過日歷年度的年度免稅額的贈與部分,涉及未來利益的贈與除外。
二、  為他人直接支付給教育或醫療機構的學費或醫療費用。
三、  贈與配偶的部分(如果您的配偶是美國公民)。
四、  向政治組織的贈與。
五、  向根據第501(c)(4),501(c)(5)和501(c)條例所成立的某些免稅組織的贈與。
六、  向慈善機構的贈與。

單獨的年度免稅額適用於接受禮物的每個人。如果您贈與多個人,那麽免稅額可應用於每位受贈人。贈與稅的年度免稅額可能會隨生活成本的增加而增加,如下圖所示。

年度

年度免稅額

2002 - 2005

11,000 美元

2006 – 2008

12,000 美元

2009 – 2012

13,000美元

2013 – 2017

14,000美元

2018– 2019

15,000美元


2019年,捐贈人向任何數量的受贈人贈與最高每人15,000美元的價值時,這些贈與均無需納稅。如果死者的配偶不是美國公民,則2019年向他或她提供的贈與的年度免稅額為155,000美元。但是,未來利益的贈與不能排除在年度免稅額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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