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的名稱可以只有英文或只有中文或同時有中英文。如果是英文名稱,必須以“Limited”作為結尾;如果是中文名稱,則必須以“有限公司”作為結尾。
更改公司英文名稱、更改公司中文名稱、增加公司英文名稱或增加公司中文名稱均被視為公司名稱的變更,並須以相同的程序辦理變更。
如需更改公司名稱(包括采用或放棄英文或中文的公司名稱),公司需完成以下程序:
1、 股東必須通過特別決議變更公司名稱;
2、 向公司註冊處申請更改公司名稱。
在一般情況下,從提交申請更改公司名稱的指定表格到公司註冊處約5個工作日後,公司註冊處便會發出公司的公司更改名稱證明書。公司名稱變更會於該證明書上的日期起生效。
公司註冊處發出公司更改名稱證明書後,便會自行通知稅務局的商業登記署。商業登記署在收到通知後的1個星期內便會發出一張印有新公司名稱的商業登記證,並寄往公司的註冊地址。
另外,如公司有使用鋼印,公司亦應訂購新的鋼印並,通過董事會決議采用其為公司的新鋼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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