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維護與合規指引 (12) – 香港公司的會計和審計要求
一、 會計要求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380(4)條的要求,公司的董事須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擬備財務報表。
適用的會計準則是指由香港會計師公會(以下簡稱為「公會」)所發出或指明的、關於標準會計實務的說明。
公會所頒布的會計準則如下:
1、 香港財務報告準則
2、 香港私人公司財務報告準則
3、 中小企財務報告框架及準則
公司應按照上述其中之一項準則擬備會計賬目。該會計賬目應由會計紀錄所支持。
關於會計紀錄的指南可參閱「香港公司維護與合規指引 (11) – 備存適當的業務紀錄」。
二、 審計要求
香港《公司條例》下對審計的一般規定如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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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董事須擬備符合第380及383條的財務報表 (第3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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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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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董事須擬備符合第 390 及 543(2) 條及附表 5、載有根據第451 及 452 條訂立的規例訂明的資料(《規例》)及符合《規例》訂明的其他規定的報告 (第3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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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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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財政年度都需要委任核數師 (第3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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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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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董事擬備的財務報表需經審核 (第405條);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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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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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董事須在公司周年成員大會上提交財務報表 (第4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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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447條,上述要求並不適用於一間不活動公司。如公司通過特別決議宣布公司處於不活動狀態,並向公司註冊處交付該決議登記,則該公司為不活動公司(第5條)。
私人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的年度審計須於公司的財政年度完結後的9個月內完成。其他公司類型則須於公司的財政年度完結後的6個月內完成年度審計。
如該財務報表是公司的首份財務報表及該財政期間超過12個月,私人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的審計須於公司成立為法團的首個周年日後的9個月或該財政期間完結後的3個月內完成,以較遲者為準。其他公司類型則須於公司成立為法團的首個周年日後的6個月或該財政期間完結後的3個月內完成,以較遲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