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離岸公司是受法律認可的獨立有限責任實體,根據法律它們在成立時必須提交組織大綱與章程細則。一旦完成提交並獲得正式認可,該文件便成為公開記錄事項。
該文件結合了組織大綱和公司章程這兩項文件,從而提供了公司的法律框架。該公司所有股東和董事均必須遵守細則規定。
組織大綱通常由創始股東或由註冊代理商所簽署。 這是一份法律聲明,表示成立公司的意願,並將會成為公司的其中一員。 該文件記錄公司股東資格,以及對公司的財務責任,以確保公司最終獲得合法的承認。
有關文件應包含基本公司條文,包括公司註冊名稱、成立日期、股份架構、創始股東的姓名、公司的宗旨或目的。根據不同離岸司法管轄區的公司法律,組織大綱的信息可能會公開披露開放公眾查閱。
公司章程細則是一項重要的公司文件,其中詳細列明公司制度及規定,以及股東和董事的責任和權利。
標準的公司章程細則可由特定的公司代理商所準備,或根據成立者的特定要求,只要符合公司法律的條件下所制定。
一旦公司成立後,組織大綱將無法更改任何信息。但是,如果公司章程細則有任何需要更改,仍可以在成立後進行更改。例如,擁有人打算發行不同類型的股票,或限制公司董事的權力,則必須股東大會上通過特別決議案,其中需要獲得至少三分之二股東的選票以通過特別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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