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香港新《公司條例》的實施,法定股本與股份面值的概念已被廢除。不論公司是在新《公司條例》實施前或實施後設立,公司的股份不再具有股份面值。公司的組織章程大綱內有關法定股本與股份面值的條文,均被視為已刪除。股本是由已發行的股份之股本面值、股份溢價及資本贖回準備金所組成的。
1、 法定股本與股份面值
法定股本是指公司透過發行股票的形式來籌集資金的最高資本金額,亦是可發行股份數量和股份面值相乘的總和。股份面值則是指發行股份的最低價格,這意味著公司發行的股份價格不能低於股份面值。
2、 實施新例後的變化
新條例自生效日起,原有法定股本與股份面值的條文已被廢除。無論是在生效日前或後發行的股份都不再具有股份面值。公司的組織章程大綱內有關條文均被視為已刪除。股本是由已發行的股份之股本面值、股份溢價及資本贖回準備金所組成的。
香港《公司條例》對於股本總額與貨幣單位並沒有限制。盡管如此,成立公司時,公司應至少發行一股並分配給創辦人。換而言之,公司創辦人可以決定股本總額及股本之貨幣單位。
在決定股本總額時,創辦人應考慮以下因素:
1、
公司營運的需求,包括所需的辦公空間、初期聘雇的員工人數以及公司的商業模式等。
2、
公司的業務活動是否需要申請特殊牌照或許可證。若公司進行的業務活動需要特殊牌照或許可證,公司則需向特定的監管機構申請相關牌照或許可證,相關監管機構可能會對公司的股本有特殊要求。
四、 股本條文
公司成立的時候,創辦人應於公司的組織章程大綱內註明公司成立後欲發行的股份數量以及股本總額。這稱之為“股本條文”。以下為股本條文的例子:
“股份數目和股本總額分別為10,000股和港幣10,000元”或
“股份數目為10,000股及股本總額為人民幣1,000,000元”或
“股份數目為10,000股及股本總額為美元100,000元”。
香港已廢除股本註冊費。換而言之,香港公司的股本總額不會對註冊香港公司需要繳納的登記費用造成影響。
如上所述,香港《公司條例》並未對股本總額有任何限制,因此公司可自行決定股本總額。
盡管如此,公司創辦人在決定公司的股本時,需考慮公司的營業活動是否需要申請特殊牌照或許可證。某些營業活動,例如保險、保險經紀人、旅行社和金融機構,均受到特殊機構監管,這些監管機構可能會對公司股本作出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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