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年報簡介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是指外國企業依照《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與該外國企業業務有關的非營利性活動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每一自然年度都需要向登記機關提交年度報告,提交年度報告的時間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逾期未辦理年報的代表機構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以北京地區為例,代表機構年報時通常應填報登記、備案及業務活動開展情況,並提交費用收支情況審計報告、外國企業存續的合法營業證明、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證明、登記聯絡員登記表及代表機構登記證複印件等文件。其中,外國企業存續的合法營業證明通常是指外國企業所在國家有關部門出具的外國企業仍然存續的有關營業證明。與外商投資企業不同的是,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因此登記機關通過審查外國企業的存續情況作為代表機構可以繼續存續的依據。
提交外國企業存續的合法營業證明時,應當提交經外國企業所屬國家公證機關公證,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文件。不過,自2023年11月7日《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在中國正式生效實施起,按照《公約》及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有關要求,對於《公約》締約國企業設立的代表機構,僅需提交所屬國公證機關的公證材料和當地有權機關簽發的附加證明書,無需辦理中國駐該國使領館的領事認證。由於中國的官方語言為中文,對於公證及附加證明書為外文文件的,還需提交中文翻譯件,中文翻譯件的要求以中國各地區登記機關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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