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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統一專利法院及歐洲單一專利簡介

歐洲統一專利法院及歐洲單一專利簡介



單一專利制度的兩大要角: 單一專利及單一專利法院:-

「經典」 歐洲專利系統與歐洲單一專利系統的分別

在目前的制度下,被歐洲專利局(EPO)授予專利權的申請人只能逐個國家進行生效程序和後續法律程序。

「經典」 的歐洲專利(EP)制度下必須逐個國家進行生效程序,而透過單一專利(UP)申請的話, 申請人只需向EPO提交一份專利申請,並將同時在 17 個成員國生效。新系統讓申請人無須支付昂貴的翻譯費用及昂貴的當地事務所的服務費用,從而大大節省了成本。EP的年度維持費必須按國家/地區續個支付,而UP則可以一次性為所有參與國支付費用。
儘管單一的UP可以一次性在多個歐盟國家提供保護,然而,歐盟統一專利法院(UPC)的單一無效裁決會讓這些國家同時終止對該專利的所有保護。「經典」 的EP或許比UP昂貴,但EP只能通過在個別國家/地區提起的法律訴訟來宣告無效。這意味着歐洲專利權將在尚未啟動無效程序的其他歐盟國家繼續有效,而這樣對於競爭對手來說,通過使專利權無效化來竊取市場份額的成本將大大增加。

如欲了解UPC 法院收費詳情,請按此處

UPC及UP的啟動日

UPC正式啟動的時間已確定將會延遲2個月, 由原本2023年4月1日,改為2023年6月1日啟動。
有關此次UPC啟動日的延期,亦適用於專利權擁有人可以開始提交從UPC管轄權範圍內的退出聲明(Opt-out)的日期,以及可以開始授予UP的日期。
專利權擁有人可提交opt-out文件的時間為UPC正式啟動的前3個月之日出期間(即緩衝期)。另外,日出期間將由原本的2023年1月1日開始,改為2023年3月1日開始。

UPC: 管轄權和退出權

當 UPC生效時,UPC將對參與的歐盟成員國的EP(目前及今後)擁有專屬管轄權。專利擁有人可以選擇退出以防止他們的專利被納入 UPC系統,然後當他們認為 UPC系統對他們的目的更具吸引力時撤回退出選擇。同時,在選擇退出時,專利擁有人應記住,UPC對選擇退出其管轄權的EP是沒有管轄權的,一旦選擇退出,EP必須在全國範圍內提出訴訟。此外,一旦撤回退出,就會失去退出機會。

如果專利擁有人決定不退出 UPC系統,他們的EP將同時受到 UPC及國家法院的管轄。UPC對所有UP具有管轄權,並且不可退出。只要訴訟尚未進入UPC系統,便能在過渡期內(目前為 7年,可能會延長至 14年)選擇退出。一旦 UPC受理了訴訟,EP將不能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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