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結束後的中國大陸地區美國B1/B2簽證申請狀況出現回暖,通過率從2021年的20.91%飆升至2022年的69.61%。 但若把時間線拉長對比14到22每年的申請通過率,並且在剔除21年的異常數據後,不難發現通過率其實在以每年大約1%到4%的速率逐步下降(詳見圖1.1)。 再加上近幾年持中國大陸和港澳地區申請人數的激增(詳見圖1.2),拒簽人數變多也可以理解了。
圖 1.1 2014至2022年美國B1B2簽證申請拒簽率(僅限中國大陸地區)
圖 1.2 2022和2023年B1/B2簽證獲批數(中國大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可以通過美國移民局官方網站,使用自己的DS160申請號碼來查詢簽證狀態。 如果查詢到的狀態是拒簽(Refused),且在"refused"下面有一大段文字,這通常意味着申請暫時被拒絕,正在進行審核或需要申請人補交其他材料,例如:無犯罪記錄證明或過去輕罪或獲得赦免的詳細解釋和證明文件。 在材料補充且通過審核後,移民局仍有可能批下簽證。 如果在"refused"下方只有短短幾句話,這通常代表真正的拒簽狀態。 若申請狀態顯示為行政審核(Administrative processing),這代表移民局需要更長的時間處理您的申請,例如進行個人背景調查,處理結果可能是通過(Issued)也有可能是拒簽。 進入行政審核流程後,根據每位申請人的緊急程度或其他行政因素,簽證結果的出爐時間也會有所不同。 快的話,一周左右就能出結果;慢的話,可能需要數月才能得到簽證結果。
另外,如果不明白某件事或不確定申請狀態,申請人可以嘗試在面試結束時,直接向面試官詢問簽證是否獲批或者所需的處理時間。 有的面試官可能會表現得強勢且咄咄逼人,不必過於害怕或緊張,謹記以禮貌且尊重的方式提出問題即可。 儘管面試官可能無法當場提供所有的答案,但申請人得到的信息越多越好,這樣對申請結果就能有大概的預期。
(「在"refused"下面有一大段文字,這意味着申請暫時被拒絕,正在進行審核或需要申請人補交其他材料」)
原因1: 基於221(g)條款的拒簽:申請沒有按要求提供完整的信息與申請材料;
領事官員沒有掌握所有必要信息,無法斷定申請人有資格獲得簽證。申請人通常會收到移民局的寫明221(g)拒簽理由的信件要求其補充材料,或官網上的申請狀態顯示為 「Administrative processing」 。應對方法:按移民局的要求在規定期限內(通常為一年)補充真實信息與證明材料。
原因2: 基於214(b)條款的拒簽:申請人有移民傾向;
申請人有責任向移民局證明自己沒有移民傾向。面試官會懷疑符合下列情形的申請人可能存在移民意願。
因素一
沒有出境記錄(即白本護照):申請人是沒有出國經歷,護照上沒有簽證。申請人有良好出境記錄將會是個加分項,尤其發達國家的簽證獲批記錄會使得美簽更容易獲批。應對方法:面試時揚長避短,強調自己的優勢,如:財力雄厚,完全有能力負擔此次赴美行程的所有開支。另外,有條件者申請美簽前可以去周邊國家旅遊一下,以充實自己的護照。
因素二
是否有穩定的經濟來源:單身、沒工作、沒存款、沒有固定資產。 簽證官會認為你沒有能力支付你在美國這段行程的費用,從而佔用美國的福利資源甚至非法工作。 應對方法:同樣的道理,揚長避短,多多展示自己的優勢,儘可能向簽證官證明你有能力負擔在美國的所有費用,並有強烈意願和理由在行程結束後回國。
因素三
工作自由度過高:職業自由度較高的申請人存在一定的拒簽風險。 面試官會考慮到申請人有可能隨時放棄當下的工作,留在美國另謀職位,從而獲取美國的福利。
因素四
缺乏面試經驗或狀態不佳:簽證官員會基於申請人填寫的DS160表格,詢問一些基本問題。如果申請人在面試時候表現得過於拘謹,又或表現過頭,會給面試官帶去不好的印象。應對方法:表達清晰,大方得體,從容應對。更不要答非所問。不會講英語並不是問題,可以向使領館申請翻譯,並且在溝通時與簽證官有任何誤解或者混淆,可以請求口譯員或面試官重複或重新提問。 若使領館無法提供某種語言的翻譯服務,申請人可提前向使領館申請自帶譯員進行面試。(若想進一步了解如何準備面試,可參考Kaizen的這篇文章:美國商務簽證面試問題)
因素五
申請人來自「敏感地區」:擁有某些省份或地區戶口的申請人有比較高的拒簽風險。因為這些地區的申請者有較高的滯留不歸的記錄,因此簽證官對來自這些地區的申請人會更加謹慎。
原因3: 基於212(a)(6)(C)(i)條款的拒簽:申請人刻意隱瞞信息或提供虛假信息;
- 刻意隱瞞某些信息。例如:在美有直系親屬但沒有如實披露
- 提供虛假信息。例如:為了順利通過申請,掛靠公司並填寫虛假工作信息。 面試官會對申請人提供的信息存疑的部分做進一步的核實和背調,因此申請人需要儘可能詳盡的填寫DS160表格。
- 的直接後果是申請人將被永久拒簽,終身不得進入美國
- 如果上因述行為被認定犯有欺詐或故意虛假陳述罪,除非該人申請並獲得豁免,否則將終生不得進入美國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8-part-j-chapter-2)。
原因4: 基於212(a)(1)條款的拒簽:申請人患有某些疾病;例如:
- 傳染病患者;
- 對他人人身、財產構成潛在危害的精神病或生理疾病患者。;
- 毒癮者。
原因5: 基於212(a)(3)條款的拒簽:有犯罪記錄;例如:
- 涉及道德敗壞的犯罪;
- 企圖違反任何與管制物質(藥品或化學物品)有關的國家或國際法律;
- 嚴重刑事犯罪,即使已獲得豁免權;
- 嚴重侵犯宗教自由;
- 非法販賣人口,並且是此類販賣者的配偶、女兒或兒子;
- 實施或合謀實施人口販運罪行;
- 注意:說謊會造成更惡劣的影響。在有犯罪記錄的情況下,無論承認與否,領事館都有權獲取和核實申請人的犯罪記錄。若隱瞞犯罪記錄或提供虛假信息,基本上會被直接拒簽,嚴重者甚至會被永久禁止進入美國。
如果申請人在首次拒簽後立刻提交二次申請, 美國移民局很有可能會基於同樣的理由拒發籤證。再次遞交簽證申請的時機取決於申請人的狀況何時得到重大改善。間隔時間可以是六個月到12個月不等。拒簽並不可怕,我們需要分析清楚拒簽的具體原因,有針對性的做好充足的準備和說明,下次依然有可能成功拿到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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