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限合夥協議(「LPA」)
LPA 將約束基金的運作,包括利益分配、資本承諾、資金提取、附帶權益以及基金事務的監管。 普通合伙人和初始有限合伙人將簽訂初始有限合夥協議,該協議隨後將被修改,以規定初始合伙人的退出(如適用),並反映該基金的商業和運營條款。
- 認購協議( 「SA」)
投資者通過簽訂認購協議來認購基金的有限合夥權益。認購協議包括有關投資者的資本承諾、銀行賬戶和反洗錢( KYC/AML) 要求的詳細信息。此外,認購協議還可以包含風險因素,作為基金投資的免責聲明。
- 第三方服務提供商
LPF 可能需要第三方服務提供商來運營其業務,其中可能包括但不限於:
- 持有香港證監會相關牌照的投資經理;
- 執行反洗錢程序的負責人(這是強制性的)。 如果普通合伙人符合要求,則可以擔任該負責人;
- 基金管理人; 和/或
- 託管人。
設立LPF 的程序和時間如下表所示:三、 基金獲得註冊證明
內容
時間
(工作日)
1
設立私人股份公司作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
5
2
律師起草合夥協議,認購協議等相關法律文件
10
3
申請註冊為有限合夥基金
5
4
共計
20
有限合夥基金如果獲得批准,將獲得註冊證明書和商業登記證,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LPF必須在開始開展相關業務之日起的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香港稅務局提交報告,描述其業務活動和性質,以及開展業務的日期。
- LPF註冊後,應根據《有限合夥基金條例》(「LPFO」)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交法定通知/申報表,內容包括:
- LPF名稱、地址變更通知(如有)
- 普通合伙人、授權代表、投資經理、負責人變更通知(如有)
- 周年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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