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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美國 BOI 報告中確定實益擁有人

如何在美國 BOI 報告中確定實益擁有人

2024年1月1日起,許多公司被要求向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報告關於最終擁有或控制它們的個人的信息,即實益擁有權信息(BOI)。關於如何在BOI報告中確定需要申報的實益擁有人,本文將對實益擁有人的識別判斷以及BOI報告的例外情況進行簡要介紹。

一、  誰是申報公司的實益擁有人?

實益擁有人是指通過直接或間接方式對申報公司行使實質控制權的自然人,或擁有或控制申報公司至少 25% 的所有者權益的自然人。

二、  什麼是所有權權益?

所有者權益一般是指對報告公司的所有權進行劃分的安排。所有權權益的一般包括股權、股票、投票權或任何其他用於確定所有權的方法。

在所有權有爭議的情況下,如果申報實體的所有權正處於法律糾紛中,且尚未提交初始 BOI 報告,則該實體的授權代表應遵守規定要求,披露所有對該實體行使實質控制權的自然人,以及對該實體至少 25% 的所有權權益擁有或行使控制權,或對其所有權或控制權有合法主張的自然人。

如果申報實體已提交了 BOI 報告,而法律糾紛的結果導致實益擁有人發生變化,例如某些個人的所有權或控制權主張被駁回,則該公司必須在訴訟解決後的 30 天內提交更新的實益擁有人信息報告。

三、  什麼是實質控制權?

自然人可以通過四種不同方式對申報公司行使實質控制權。如果該自然人符合以下任一類別,則被視為行使實質控制權:
  1. 該自然人是是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總裁、首席財務官、總法律顧問、行政總裁、首席運營官或任何其他履行類似職能的人員)。
  2. 該自然人有權任命或罷免申報公司的某些高管或多數董事(或類似機構)。
  3. 該自然人是申報公司的重要決策者。重要決策包括有關申報公司業務、財務和結構的決策。指導、決定這些重要決策或對這些決策有重大影響的自然人對申報公司行使重大控制權。
  4. 該自然人對申報公司擁有任何其他形式的實質控制權。

四、  誰符合實益擁有人定義的例外情況?

在五種情況下,通常被視為申報公司實益擁有人的自然人有資格獲得例外處理。在這種情況下,申報公司無需向 FinCEN 披露該自然人為受益擁有人。

  1. 未成年子女

    如果根據國內報告公司成立所在州或印第安部落的法律或外國報告公司初始註冊所在州或印第安部落的法律,該自然人被視為未成年人,則報告公司可選擇報告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信息。

    此外,當未成年子女達到報告公司成立或首次註冊所在州或印第安部落法律規定的成年年齡時,例外規定不再適用。屆時,如果該自然人是實益擁有人,申報公司必須提交一份更新的 BOI 報告,報告該自然人的信息。

  2. 代理、中介、或保管人

    自然人作為真正實益擁有人的代表,擔任其代理人、中間人或保管人,必須認識到,從事標準諮詢或合同服務的自然人,如稅務專業人員,很可能屬於這一例外情況。不過,即使在適用這一例外情況的情況下,仍必須披露真正的實益擁有人。

  3. 僱員

    一般來說,"僱員 "一詞是指在工作任務和工作方法上受僱主授權和指導的自然人,僱主可以解僱該人。 此外,從報告公司獲得的實質性控制權或經濟利益完全基於其僱員身份。 此外,此人在申報公司內不擔任高級職務,如總裁、首席財務官、總法律顧問、行政總裁、首席運營官或任何其他具有類似職責的職務,無論其職稱如何。

  4. 繼承人

    自然人在申報公司的唯一權益是通過繼承權獲得的未來權益,例如,通過遺囑獲得公司的未來權益。繼承該權益後,此例外即不適用,該自然人可被視為實益所有人。

  5. 債權人

    "債權人"一詞是指是通過支付預定金額有關的權利或利益,如報告公司所欠債務,或貸款契約或與收款權相關的類似權利,以確保或提高償還的可能性,從而符合報告公司實益擁有人定義的自然人。例如,如果自然人有權從申報公司獲得款項以清償貸款或債務,則屬於債權人例外情況,條件是這種權利代表了自然人在申報公司的唯一所有者權益。

五、  BOI申報的特殊規則

  1. 由豁免實體擁有的申報公司

    公司無需報告通過一個或多個實體持有申報公司所有權權益的實益擁有人的信息,因為所有這些實體本身都不受申報公司定義的限制。如果這一特殊規則適用,則可以報告所有豁免實體的名稱,而不用報告通過在這些豁免實體中的所有者權益成為公司實益擁有人的自然人信息。

    舉例說明: 一家大型運營公司擁有貴公司 50% 的所有者權益。大型運營公司不受申報公司定義的限制。自然人 A 擁有該大型運營公司 50% 的股份,因此擁有貴公司 25% 的所有者權益(50% × 50% = 25%)。則可以報告大型運營公司的名稱,而不是自然人 A 的個人信息。

  2. 外國集合投資工具

    如果公司是根據外國法律成立的,並且不是因為集合投資工具豁免而成為申報公司,就不需要申報每個實益擁有人和公司申請人的信息。如果適用此特殊規則,則必須申報一名對公司行使實質控制權的自然人,無需申報任何公司申請人。如果對公司行使實質控制權的自然人超過一人,則必須報告對公司戰略管理擁有最大權力的自然人的信息。

參考資料:
https://www.fincen.gov/sites/default/files/shared/BOI_Small_Compliance_Guide.v1.1-FINAL.pdf
https://www.fincen.gov/boi-faqs#D_11
https://www.fincen.gov/news/news-releases/us-beneficial-ownership-information-registry-now-accepting-reports
https://www.fincen.gov/sites/default/files/shared/Corporate_Transparency_Ac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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