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員工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的好處
台灣公司在申報員工上年度的各類所得暨免扣繳憑單時,如員工在該年度內有參加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應該要將自願提繳金額自薪資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以免員工多繳稅款。
依台灣《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員工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的金額,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因此,台灣公司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應將勞工於年度內自願提繳金額,正確填報於「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金額」欄位,且給付總額欄位須全數扣除該自願提繳金額。
舉例說明如下:
2023年員工每月工資總額為台幣(以下同)43,000元(提繳工資歸級為43,900元),年終獎金2個月,全年薪資所得為602,000元(43,000元×14個月),另當年度每月自願提繳6%退休金,則2023年扣繳憑單「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金額」欄位應填報31,608元(43,900元×6%×12個月),給付總額欄位應填報573,920元(602,000元-31,608元)。
員工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的好處是除了可以全數從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不計入個人綜所稅計算外,等到請領勞工退休金後,才需併入所得申報,有遞延稅負的功能,不過,要特別留意的是勞退自提的免稅上限為10.8萬元。且為請領退休金之時,這筆退職所得雖然要列入個人所得課稅,但退休後適用的所得級距,通常比在職時的所得級距來得低,可創造減稅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