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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西島信託簡介

根西島信託簡介

根西島是一個完善的信託管轄區和國際金融中心。它擁有現代信託法和有效的司法制度。根西島法律源自英國普通法,並由 2007 年信託(根西島)法(「信託法」)補充。根西島是設立和管理信託的主要司法管轄區。根西島擁有專業的信託行業、現代信託法律和高效的司法制度。

如果所有受益人和委託人都是根西島以外的居民,並且沒有來自根西島的收入,根西島的信託無需繳納資本利得稅、遺產稅或印花稅。

根西島的專業信託公司受根西島金融服務委員會監管。

根西島信託可以通過信託契約設立,信託契約會列明信託的條款,委託人把資產轉讓給受託人,受託人為受益人的利益持有信託資產。

信託的委託人是將資產轉讓到信託中的資產所有者。專業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是信託資產的合法所有者。受託人有權根據信託條款持有、管理和分配信託資產。受託人為信託受益人的利益持有信託資產。委託人可以是受益人之一,但不能是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信託財產構成單獨的資產,不構成受託人財產的任何部分。《信託法》還對受託人規定了信託義務,規範了信託的管理,並規定了受益人的權利。

一、  根西島信託的功能

  1. 傳承規劃

    受託人根據信託契約的條款持有信託財產並將信託財產分配給受益人。委託人可通過意願書向受託人建議分配的時點,金額及方式。受託人亦可以持有家族企業的股份,以實現家族企業股權的集中,確保家族企業傳承給後代。

  2. 資產保護

    委託人通過將資產的法定所有權轉移至受託人,將信託資產與委託人名下資產隔離,免於受到債權人索償。只要設立信託的目的不是為了欺騙債權人,委託人不為自己保留不設限制撤銷信託的權力,在資產轉入信託後,便可實現非常重要的資產保護功能。另外,可以把後代的配偶指定為除外人士,除外人士將不能從信託得益。當受益人有離婚的風險可以暫停向該受益人分配。

  3. 避免遺囑認證

    個人擁有的資產通常根據遺囑條款在死亡後轉移。如果資產在多個國家/地區持有,則可能需要在資產所在的每個國家/地區就遺囑獲得遺囑認證。這可能是一個繁重、漫長且成本高昂的過程,可能會持續六個月到兩年。此外,在清算遺產並將資產分配給死者的繼承人之前,可能需要繳納遺產稅。如果此類資產是信託資產,則可以順利地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傳承給後代。

  4. 稅務規劃

    在信託存續期間,在現行香港,新加坡,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和澤西島稅務相關條例下,信託資產所產生的收益並沒有稅務申報義務。但在受益人收到分配時,將視乎個別受益人的稅務居民身份可能有稅務申報義務。

  5. 避免強制繼承規則

    保證信託資產能夠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分配給受益人。來自具有嚴格法律或宗教繼承法的國家的個人可以在其繼承人之間實施與其住所地法律規定不同的資產分配方案。通過在香港、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澤西島和根西島等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建立信託,便可以實施委託人所希望的分配方案。

  6. 保密性

    信託無需登記,是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的私人法律安排。公眾無法獲悉有關信託的資訊。

  7. 慈善

    可以為慈善目的設立信託,信託的受益人可以包括慈善組織或為了慈善的目的。

  8. 商業用途

    如設立僱員福利信託 、養老基金信託、單位投資信託等。

二、  根西島信託的種類

  1. 全權信託

    全權信託是最常見的信託類型,它賦予受託人廣泛的權力來管理資產並將資產酌情分配給受益人。受託人通常會以委託人的無法律約束力的意願書為指引,其中列出委託人對信託基金的管理和分配方式的意願。意願書可以不時更新。根西島信託可以無限期存在。

  2. 保留權力信託

    根西島信託的委託人可以為自己保留如下所示的某些權力或將這些權力授予保護人,而不會使信託無效:

    (1)投資權力;
    (2)委任或罷免受託人的權力;
    (3)更改或修改信託契約條款的權力;
    (4)更改信託適當法律的權力。

  3. 目的信託

    根西島法律信託可以部分或全部出於非慈善目的而設立。目的信託可用於公司交易,以設立架構以持有公司難以或不希望持有的資產。更常見的是,目的信託可用於持有家族貿易公司的股份。法律要求指定執行人執行與其非慈善目的相關的信託條款,但委託人可以指定執行人。

參考資料:2007 年信託(根西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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