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管轄區 |
香港 |
新加坡 |
開曼群島 |
英屬維尓京群島 |
澤西島 |
信託期限 |
永久 |
100 年 |
150 年 |
360 年 |
永久 |
委託人保留權力信託 |
有,只可以保留投資權力 |
有,只可以保留投資權力
|
有,委託人可以保留以下權力給自己或保護人:
一. 指定或移除受託人;
二. 指定或移除受益人或改變受益人類別;
三. 給投資指令給受託人處理信託資產的投資; 四. 變更,修改或撤銷信託契約的條款;
五. 分配信託資產的本金及收入;
六. 擔任底層公司的董事的權力;及
七. 改變管轄法律或行政法庭的權力。
|
有,委託人可以保留以下權力給自己或保護人:
一. 變更或修改信託契約的條款;
二. 批准分配信託財產的權力;
三. 擔任底層公司的董事的權力;或指示受託人委任或罷免該公司的董事; 或指示受託人行使與該信託持有的股份的投票權;
四. 給投資指令給受託人處理信託資產的投資 增加或移除受託人;
五. 增加或移除受託人,保護人及執行人;
六. 增加,移除或排除受益人;及
七. 改變管轄法律或行政法庭的權力。
|
有,委託人可以保留以下權力給自己或保護人:
一. 給投資指令給受託人處理信託資產的投資;
二. 指定或移除受託人;
三. 變更或修改信託契約的條款
|
資產保護法例 |
無 (受破產條例保護,期限根據第 49 條至第 51 條)。
|
無
|
欺詐處置法 |
無
|
無
|
受益人辭退受託人的權利 |
有 (受託人條例第 40A 條,除非第 40D 條適用。對信託財產享有絕對權利的受益人可以任免受託人) |
無
|
無
|
無
|
通過法院申請 |
受益人的知情權 |
沒有限制,參考判例法。 |
沒有 |
沒有限制,參考判例法。 |
沒有限制,參考判例法。 |
根據 2018 年《信託法》(第 7 號修正案)(澤西島)第 29 條信息披露的限制適用。 |
免責聲明 本文所及之內容和觀點僅為一般資訊分享,不構成對任何人的任何專業建議,啓源不對因信賴本文所及之內容而導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