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薪俸稅 - 供養父母免稅額
如閣下或非與閣下分開居住的配偶在有關課稅年度內供養父母,閣下可就每名受供養的父母獲享供養父母免稅額。 要符合申請免稅額資格,閣下或閣下配偶的父母於有關課稅年度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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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在香港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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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已滿55歲,或有資格按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索津貼;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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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連續6個月與閣下同住而無須付出十足費用;或閣下/閣下配偶每年付出不少於12,000港元的金錢用以供養該名父母。
根據香港的<<稅務條例>>第2條,「父母」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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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父親或母親,而該人或其配偶是該名父親或母親的婚姻關系下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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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人或其配偶的生父或生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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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養該人或其配偶的父親或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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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人或其配偶的繼父或繼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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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人已故配偶的父母
如果受供養的父母在有關課稅年度內全年連續與閣下同住而並無付出十足費用,閣下便可享有供養父母的額外免稅額。
任何一名受供養的父母只可由一名人士申索免稅額。 倘若多於一名人士有資格就同一位受供養的父母申索免稅額,各申索人須議定由誰人提出申索。 如各申索人未能同意由誰人在該年度作出申索,稅務局不會考慮該申索。
如受供養的父母屬傷殘人士,除可申索供養父母免稅額外,還可額外享有傷殘受養人免稅額。 註意的是受供養的父母需符合申索社會福利署政府傷殘津貼的資格。 但如受供養的父母沒有申索政府傷殘津貼計劃下的津貼,稅務局可能會要求提交一份經由衛生署署長或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或由私家醫院的註冊醫生簽發,根據綜合社會保障計劃或公共福利金計劃中對傷殘情況的定義而作出的醫療評核報告 ,以證明受供養的父母在有關年度的傷殘情況符合資格申索政府的傷殘津貼。
如閣下欲申索供養父母免稅額,只須在有關的課稅年度填寫閣下的個別人士報稅表第9. 4部分即可。 如閣下未有在有關的課稅年度的個別人士報稅表內作出申請,只要不超過以下所述期限都可以書面形式向評稅主任提出相關修訂:有關課稅年度結束後六年內或有關課稅年度評稅通知書發出後六個月內,以期限較後者為準,並詳述有關的遺漏和提供有關的佐證文件以證明閣下需更正的資料。
數據來源:香港稅務局網頁
- https://www.gov.hk/sc/residents/taxes/salaries/allowances/allowances/allowances.htm
- https://www.ird.gov.hk/chs/faq/ctr.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