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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 中國臺灣

問題

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常見問題(8)

答案
問:
臺灣營利事業取得之普通收據是否有金額之限制?
答:
營利事業列支之制造費用及營業費用,如系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其全年累計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經稽征機關核定之制造費用及營業費用總額千分之30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問:
臺灣營利事業與其關系企業集中辦公,其共同費用之分攤應提示那些憑證以憑認列?
答:
營利事業與其關系企業集中辦公,其共同費用之分攤,應由持有費用憑證之營利事業出具共同費用計算明細表,列明分攤共同費用之對象、內容及分攤基礎。

問:
臺灣營利事業因申報減除項目超過規定限制致短繳稅款,於補繳稅款時,有無加計利息之規定?
答:
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列報減除之各項成本、費用及或損失、投資減稅額,超過所得稅法及附屬法規或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致短繳自繳稅款,經稽征機關核定補繳者,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征稅款之日止,就核定補征之稅額按郵政儲金每年1月1日之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並征收,但加計之利息以1年為限,又加計利息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500元者,免予加計征收。

問:
臺灣營利事業有那些其他費用或損失可以核實認定,應具備那些憑證?
答: 下列各項其他費用或損失,可以核實認定:
  1. 公會會費。
  2. 因業務關系支付員工喪葬費、撫恤費或賠償金,取得確實證明文據者。
  3. 因業務需要免費發給員工之工作服。
  4. 違約金及被沒收之保證金經取得證明文據者。
  5. 竊盜損失無法追回,經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者,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
  6. 因車禍支付被害人或其親屬之醫藥費、喪葬費、撫恤或賠償金等,經取得確實證明檔者,其未受有保險賠償部分。
  7. 購置體育器具及本身舉辦員工體育活動所支付之各項費用。
  8. 舞廳等依政府規定所繳納之特別許可年費。
  9. 聘請外籍人員來臺服務,附有聘雇合約者,其到任及返任歸國之行李運送費用。
  10. 表揚特優員工或慶典獎勵優良員工等之獎品。
  11. 營利事業依規定應負擔之廢一般容器及廢輪胎等回收清除或處理費用。
  12. 自2013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其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征機關。

問:
現行臺灣所得稅法規對營利事業損費計算有限制規定之項目有那些?
答:
  1. 利息支出、職工退休金、捐贈、交際費、呆賬損失、折舊、各項耗竭及攤折、旅費、職工福利、夥食費。
  2. 所得稅法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款等,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3.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不得認列,但屬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跌價損失、存貨跌價損失、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勞工退休準備金、備抵呆賬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項目核準者,不在此限。
  4.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7條規定,未取得原始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事項不符之費用及損失,不得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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