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涉稅事項的相關問答
問: |
何為“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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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簡稱代表機構), 是指外國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或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包括港澳臺企業)及其他組織的常駐代表機構。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 |
問: |
代表機構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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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機構是否應繳納增值稅, 與其是否可以合法經營、 取得經營收入以及各地方稅務局對增值稅應稅收入的理解有關。 大多數代表機構在中國境內不能開展經營活動,故沒有經營收入;少數代表機構,如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處,可以開展經營活動並取得經營收入。另外,不同地方稅務部門對增值稅的解讀也有所不同。部分地方稅務局(如北京市國稅局)認為不開展經營活動的代表機構,其增值稅的應稅收入為0,則該代表機構無需繳納增值稅。另一部分地方稅務局(如深圳市國稅局)則認為無論代表機構是否取得經營收入,均應就其收入繳納增值稅。 |
問: |
代表機構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
答: |
是的,代表機構需要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
問: |
代表機構如何核算企業所得稅? |
答: |
帳簿設置健全的代表機構應準確計算其應稅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 向主管稅務機關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帳簿不健全,不能準確核算收入或成本費用,以及無法據實申報的代表機構,稅務機關有權採取以下兩種方式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 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
問: |
代表機構如何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 |
答: |
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的方法, 適用於能夠準確反映經費支出但不能準確反映收入或成本費用的代表機構。 計算公式:應納稅所得額=本期經費支出額/(1-核定利潤率)×核定利潤率 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包括:在中國境內、 外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 獎金、津貼、福利費、物品採購費(包括汽車、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通訊費、差旅費、房租、設備租賃費、交通費、交際費、其他費用等。 |
問: |
代表機構如何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
答: |
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方法, 適用於可以準確反映收入但不能準確反映成本費用的代表機構。 計算公式: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收入總額×核定利潤率×企業所得稅稅率 |
問: |
對採取核定徵收方式的代表機構,如何核定利潤率? |
答: |
代表機構的核定利潤率不應低於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