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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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公司須向香港公司註冊處 (“註冊處”)登記押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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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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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本地公司或註冊非香港公司,如有須登記的押記均須向註冊處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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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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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押記是必需登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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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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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依據《公司條例》第334條所示的指明押記須要登記: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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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公司的未催繳股本設立的押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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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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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一份文書設立或證明的押記,而該文書假使是由一名自然人簽立便須作為賣據登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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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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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土地 ( 不論位於何處 ) 或任何土地權益設立的押記,但不包括就該土地所產生的租金或其他定期款項設立的押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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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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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公司的帳面債項設立的押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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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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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已催繳但未繳付的股款設立的押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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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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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股份發行價的到期應繳付但未繳付的分期付款設立的押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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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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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船舶或船舶的任何份額設立的押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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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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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飛機或飛機的任何份額設立的押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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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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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以下事宜設立的押記
商譽;
專利權或根據專利權發出的特許;
商標;或
版權或根據版權發出的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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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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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公司業務或財產設立的浮動押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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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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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須何時向註冊處登記押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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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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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當公司設立指明押記或當獲取已受指明押記規限的財產時,便有責任向註冊處登記押記。押記須在設立後的一個月內向註冊處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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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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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押記時,有哪些文件須遞交到註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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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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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押記時,表格NM1、政府費用及設立該項押記文書的經核證副本須遞交到註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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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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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責任向註冊處辦理押記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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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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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有責任向註冊處辦理押記的登記。然而,擁有押記權益的有關人士(如承按人),亦可向註冊處辦理押記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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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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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註冊處登記押記後,公司會獲得什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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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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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註冊處登記押記後,公司一般會在7-10個工作天內獲發《押記登記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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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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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清除有關押記的登記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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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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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即使押記已被解除,公司也不能清除有關押記的登記記錄。然而,公司或任何對有關押記享有權益的人應向註冊處通知及登記有關押記的已被償付、清償或解除等情況,以作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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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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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能適時向註冊處辦理押記的登記,會有什麼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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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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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公司未能適時向註冊處辦理押記的登記,公司及其所有相關負責人可被檢控及被處失責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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