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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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來台投資公司可以自行申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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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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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若是無持有台灣居留證之自然人,或在臺無分司之外國法人投資人,如果擬申請來臺投資,則應出具投資代理人授權書,委託在臺灣有居所之自然人為代理人,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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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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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投資人投資後,可否擔任所投資之事業董事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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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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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投資人或其指派之法人代表可擔任所投資事業之董事長或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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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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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投資人申請投資時,應檢附何種身份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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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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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投資人申請來臺投資時,應檢附之身份證明文件如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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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投資人係指國籍證明書、或有效期限之護照影本、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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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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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投資人則係指由當地政府所核發之法人資格證明書、登記證明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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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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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投資人在台之投資代理人的規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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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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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代理人需為在台灣有居所之自然人,不限於會計師或律師。外國自然人若擁有台灣居留證,則於居留證有效期限內亦得擔任代理人,但在台灣政府及學校服務之公教人員及公營事業機構任職之人員暨現役軍人均不得為投資之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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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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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東如何檢查公司帳務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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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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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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