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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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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服務 - 其他管轄區

問題

巴拿馬私人基金會 - 常見問題(第二部分)

答案
問:
你們是誰,所在地在哪裏?

答:
我們是在香港註冊的企業服務提供者和註冊會計師事務所,我們專業為客戶提供在各個主流離岸司法管轄區建立公司和基金會。

我們所提供的巴拿馬公司及私人基金會註冊服務,是我們與已在巴拿馬公共註冊處內註冊為代理人的律師事務所聯合提供的。

問:  
你們的服務可信嗎,你們能提供參考或證明嗎?

答:  
我們是離岸行業中聲譽良好的供貨商。但由於我們業務的保密性,在獲得客戶的事先同意之前,我們不能提供任何客戶的資料。

問:
申請人是否需要親身前往巴拿馬去處理任何事情?

答:
申請人無需親身前往巴拿馬,所有工作都可以通過電郵和快遞來完成。

問:  
如果我需要一個空殼公司(現成公司),應如何處理?

答:  
這是完全可行的。當你填寫訂單時,只需說明你想要一個空殼公司(現成公司),而不是一個全新的公司。如果需要以最快的效率取得一家公司,那麽,空殼公司(現成公司)將合乎您的需求。

問:  
你們會建議成立一個全新公司(或基金會),或者推薦我們購買空殼公司(現成公司)?

答:
這取決於申請人的實際需求。如果希望使用一個特定的名字,那麽,需要建立一個全新的公司;如果你需要快速地取得一家公司,而且你可以接受任何公司名稱,我們則建議購買空殼公司(現成公司)。

問:
是否能夠提供空殼公司(現成公司)名單以便作出選擇?

答:
可以,我們可以發送可供選擇註冊的空殼公司(現成公司)名單,只需要聯系我們的銷售人員,並要求提供空殼公司(現成公司)即可。

問:  
公司、基金會或信托之間有什麽區別?

答:
就銀行事務而言,區別不大。所有實體都符合開設銀行或經紀賬戶的要求。

一般來說,公司用於涉及商業活動的營利性企業,如證券交易、銀行、國際貿易、持有資產等。我們的大多數客戶都會選擇建立公司。

基金會一般用於非營利活動,如慈善機構、接受或給予捐款、捐贈等,但也可用於持有目的,如持有公司所有權或任何其他類型的資產。我們的大多數客戶使用基金會來持有其公司的所有權,以獲得額外的保密性和資產保護。

信托一般用於持有的目的,如擁有公司,或持有資產,如房地產。我們的客戶很少建立信托,因為我們的許多客戶在世界各地的居住地(美國、加拿大、英國、澳大利亞、新西蘭等)都有廣泛的離岸信托報告規則。由於離岸信托的普及率不斷下降,我們目前已經避免銷售或推薦離岸信托。然而,這些只是每種類型的實體最初創建的一般準則,這些準則不必嚴格遵守,因為在巴拿馬沒有權威機構強制每種類型的公司之可用用途。

問:
是否可用我所設立的實體(公司或基金會)在我的國家持有房地產/物業的所有權?

答:
這取決於你所在的國家和該國的房地產所有權規則。一些國家有廣泛的申報要求,額外的物業稅,以及在以外國實體的名義取得房地產所有權時需要經歷的各種復雜程序。

例如,我們不建議你使用巴拿馬公司、基金會或信托來持有美國的房地產所有權,因為根據FIRPTA(外國投資房地產稅法),會有大量的申報要求和額外的物業稅等。

如果你對國內房地產的資產保護感興趣,我們一般建議你以國內實體(如國內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信托)的名義取得房地產所有權,然後讓由離岸實體(如離岸公司或基金會)持有國內實體。

問:
巴拿馬公司是否有任何要求關於報稅、保留賬目,及聘請會計師等的工作?

答:
答案是不需要的,大多數人開設海外公司是為了回避大量的申報要求。巴拿馬方面沒有提交稅表,保留賬目,或聘請會計師等要求。

然而,你應該從你的國內律師或會計師那裏,獲得關於你居住國的所得稅申報要求的專業意見。是否向你所在國家的稅務機關申報或不申報你的離岸業務,是您的責任和決定。

我們不會向任何國家的任何政府機構提供有關我們客戶結構的任何信息。根據公司賬簿保密法,在巴拿馬發布任何有關我們客戶公司的信息都是犯法的。在巴拿馬,"揭露公司實際情況 "的行為是不允許的。

問:
公司或基金會是否需要繳納年審費用?

答:  
需要的,第一年的費用已經包括在購買價格中。從第二年開始,在公司的每個註冊周年日起,我們將向您發出該費用的發票。如果你選擇不繼續維持有關公司的營運,可通過不支付年費的方式,放棄該公司的維護。在這種情況下,你的公司將會從公共登記處除名,而公司名稱將可再次提供給新成立的公司使用。

問:   什麽是代名董事/代名理事會成員?

答:
代名董事(或代名理事會成員)是由我們的關聯律師事務所為客戶安排的董事。

每個公司或基金會在巴拿馬公共登記處註冊時,必須有3名董事/理事會成員。董事的姓名和護照號碼都會顯示在公司(或基金會)的公共契約上,而這些信息是公開的。在很多情況下,我們的客戶希望不被任命為離岸實體的董事,這通常是出於隱私方面因素的考慮,或者他們本國的外國公共董事報告規則。

當我們為公司提供代名董事時,我們會向客戶提供每位董事預先簽署但未填寫日期的辭職信,以便他們可以在隨時更換董事。我們的代名董事只是為了在公共註冊處填補空缺,他們對公司沒有任何決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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