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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僱員離港清稅的常見問題

答案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規定任何須繳納稅款的個別人士,如因為準備移民﹑往外地升學或任職等原因而打算離開香港為期超過1個月,須在離港日期前一個月通知香港稅務局,而受僱期間因工作所需經常到外地的僱員則不在此限,以下是有關於僱員離港清稅的常見問題:

問:
作為一名僱員,我應如何向香港稅務局提出離港通知?
答: 閣下可致電通知稅務局,亦可透過電郵/傳真/郵寄方式書面通知稅局有關閣下的預計離港日期。

問:
作出通知後還有什麼手續?
答:
在收到閣下的通知後,香港稅務局會向閣下發出報稅表,閣下須於指定時間內填妥該報稅表並連同佐證文件一併遞交予稅務局。如稅局未有足夠時間發出報稅表,會根據有關資料先行向閣下發出估計評稅,閣下應於離港前清繳稅款。

問:
我如何得知清稅手續已完成?
答:
如閣下依期清繳所有稅款後,稅務局會向閣下發出「同意釋款書」,若稅局評定閣下無須繳交稅款,亦會於完成清稅手續後向閣下發出「同意釋款書」。

問:
我已清繳稅款並即將離港,但得知僱主將會發放額外薪酬給我,我應如何處理?
答:
若該額外薪酬須繳納薪俸稅款,閣下須再次履行清稅手續,故閣下應提供最新海外通訊地址予稅務局,方便往後聯絡。

問:
如我在離港後才行使我前僱主發放的股份認購權,我是否仍須就該項利益繳納香港稅款?
答:
是的,即使閣下是在離港後才行使,閣下仍須向稅務局申報有關利益並就該利益繳付香港薪俸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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