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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在香港境外註冊成立的公司的常見問題

答案
問:
在香港境外註冊成立的公司(「離岸公司」)是否須要繳交香港利得稅?
答: 香港稅務條例並沒有條文闡明離岸公司可豁免繳交香港利得稅,其繳納與否,要視乎該公司在香港的業務性質及範圍而定。

問:
甚麼情況下離岸公司須繳納香港利得稅?
答:
一般而言,一間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如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便須繳納利得稅。這項原則同樣適用於離岸公司。

問:
一家在香港經營業務的離岸公司,有甚麼申報規定?
答:
在香港開展業務的離岸公司須遵守與香港公司相同的申報要求,例如離岸公司必須向香港稅務局商業登記署登記其業務,並提交由香港稅務局所發出的利得稅報稅表。

問:
離岸公司在提交利得稅報稅表時是否有必要一併提交經審計的帳目?
答:
若果該公司的司法管轄區並沒有法律要求其對帳目進行審計,而該公司的帳目亦未經審計,稅務局將接受該公司所提交的未經審計帳目作為報稅表的佐證。但是,若該公司實際上已對其帳目進行審計,儘管相關地區的法律沒有這種要求,該公司亦應在提交利得稅報稅時一併提交經審計的帳目。

問:
離岸公司該如何更確定其活動是否要繳納利得稅?
答:
公司可考慮就其所設想的交易或安排,根據《稅務條例》第88A條申請事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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