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進出口貨物“提前申報”常見問題解答
問: |
什麽是“提前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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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243號)第十八條規定:經海關批準,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可以在取得提(運)單或載貨清單(艙單)數據後,向海關提前申報。 |
問: |
“提前申報”的時限是什麽? |
答: |
提前申報進出口貨物應於裝載貨物的進境運輸工具啟運後、運抵海關監管場所前向海關申報;提前申報出口貨物應於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場所前3日內向海關申報。 |
問: |
“提前申報”的適用稅率是多少? |
答: |
提前申報的進口貨物,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實施的稅率和匯率;提前申報的出口貨物,適用海關接受申報之日實施的匯率和稅率。 提前申報的進口轉關貨物,應當適用裝載該貨物的運輸工具抵達指運地之日實施的稅率。提前申報的出口轉關貨物,應當適用啟運地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出口之日實施的稅率。 |
問: |
“提前申報”如何進行報關單撤修? |
答: |
進口提前申報貨物因故未到或者所到貨物與提前申報內容不一致的,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需向海關提交說明材料;出口提前申報貨物因故未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運抵海關監管場所的,海關撤銷原提前申報的報關單。因故運抵海關監管場所的貨物與提前申報內容不一致的,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或其代理人需向海關提交說明材料。 有關報關單修改或撤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和撤銷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20號)及相關規定辦理。 |
問: |
“普通進出口貨物的申報期限”和“提前申報貨物的申報期限”有什麽區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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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進出口貨物的申報期限,是指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自裝載進口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向海關申報,出口貨物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後、裝貨的24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 提前申報貨物的申報期限,則是進口貨物啟運後、抵港前或者出口貨物運入海關監管場所前3日內,由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報關企業提前辦理申報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