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的辦法
問: |
被內地企業聘用的港澳臺居民必須參加哪幾項社會保險? |
答: |
被內地企業聘用的港澳臺居民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 |
問: |
在內地從事個體經營的港澳臺居民是否可以參加社會保險? |
答: |
在內地從事個體工商經營和靈活就業的港澳臺居民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
問: |
在內地就讀的港澳臺學生,是否可以享受醫療保障? |
答: |
內地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與內地大學生執行同等醫療保障政策,由各級財政按照所在高等教育機構內地大學生相同的標準給予補助。 |
問: |
參加社會保險的港澳臺居民,達到法定退休或領取養老金年齡時,是否可以在內地享受養老待遇? |
答: |
《暫行辦法》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港澳臺居民,達到法定退休或領取養老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允許其延長繳費或補繳,保障其依法享有養老保險待遇。 |
問: |
港澳臺居民離開內地時,社會保險關系該如何處理? |
答: |
《暫行辦法》規定,港澳臺居民在達到規定的領取養老金條件前離開內地的,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再次來內地就業或者居住並繼續繳費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經本人書面申請終止社會保險關系的,可以將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