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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 中國臺灣

問題

台灣營業稅的常見問題19

答案
問:
台灣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海關代徵營業稅、嗣經國外供應商給予進貨折讓,其溢付稅額可核實退還嗎?
答:
營業人自國外進口貨物並經海關代徵營業稅,嗣經國外供應商給予進貨折讓,未按更正進口報單程序處理,致上開貨物進口時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大於其銷項稅額者,其溢付稅額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實退還。

問:
台灣進口貨物未經使用即報關退運出口如何辦理營業稅退稅?
答:
  • 營業人進口貨物,在完納各項進口稅捐經海關放行後,未經使用即原貨報關退運出口,不再復運進口,可依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參、十四規定向進口地之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但以在原貨物進口之翌日起3個月內及復運出口前申請核辦,並提供有關證件,經查明屬實者為限。前開進口貨物如係機器設備,得於安裝就緒試車之翌日起3個月內及復運出口前申請核辦。

  • 進口貨物如僅部分使用,發現品質不符後,將「未經使用」品質不符部分退運出口,該退運出口之貨物,仍符合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參、十四規定未經使用之條件。

問:
台灣分支機構申請稅籍登記,其負責人應為何人?
答:
有總機構之固定營業場所之負責人應與總機構之負責人一致,但經總機構授權者,為經授權之人。

問:
台灣公司遷移新址,應向遷出或遷入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答:
應於事實發生15日內,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檢同有關證件,向遷入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問: 台灣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對於已登記之事項申請變更登記時,應先辦公司登記?還是稅籍登記變更?
答:
應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15日內申請變更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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