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營業稅的常見問題 18
問: |
台灣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之營業人,應否再向當地稽徵機關申報? |
答: |
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者,其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仍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進項憑證。 |
問: |
台灣營業人取得固定資產而有溢付營業稅額者,如何計算可退還之稅額? |
答: |
以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取得固定資產而有溢付營業稅額者,其可退還之稅額,為該固定資產之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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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台灣小規模營業人以進項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者,應於何時申報? |
答: |
規定以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以進項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者,其進項憑證應分別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以當期各月分之進項憑證為限。未依前項規定期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分進項憑證,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
問: |
台灣對核定營業稅額如有不服,應如何辦理申請? |
答: |
營業人對主管稽徵機關填發之繳款書如有不服,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依規定格式,敍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申請復查。 |
問: |
台灣被查獲涉嫌違章之證件如為營業人所需用應如何處理? |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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