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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關於北京市直播帶貨合規指引的相關問答(二)

答案
問: 直播帶貨平臺經營者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答: 直播帶貨平臺經營者應當積極履行入駐登記核驗義務,依法對申請開通商品或者服務推廣功能的直播間運營者提供的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信息進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積極采取技術措施進行核驗。直播帶貨平臺經營者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文件規定的其他相關義務。

問: 直播帶貨直播間運營者的地址發生變化需要做什麽?
答: 直播帶貨直播間運營者的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信息,並向平臺報備。

問: 直播帶貨直播間運營者對於違法違規行為需要如何處置?
答: 直播帶貨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對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處理結果的公示機制,對直播帶貨直播間運營者嚴重違法違規行為采取處置措施的,以適當方式公示處置結果。

問: 直播帶貨視頻是否需要保存?
答: 直播帶貨平臺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平臺上發布的直播帶貨信息及歷史直播公示信息,確保信息的完整性、可用性。直播帶貨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商品或服務特性,制定營銷信息及歷史直播公示信息保存規則,對網絡交易活動的直播視頻保存時間自直播結束之日起不少於三年。

問: 直播帶貨不能銷售哪些商品或服務?
答:
  1. 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商品和失效、變質的商品;
  2. 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商品或服務;
  3. 無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無中文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的商品(跨境商品依有關規定執行);
  4. 依法應當取得許可、備案或者強制性認證而未取得的商品;
  5. 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服務;
  6. 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商品或服務,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7. 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商品或服務;
  8.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布的《藥品網絡銷售禁止清單》中的藥品;
  9. 煙草制品(含電子煙)、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網上交易的商品或服務;
  10. 處方藥、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的商品或服務;
  11. 其他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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