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保險死亡給付受益人請領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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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沒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的受益人時,可否指定受益人?如不可,喪葬津貼如何請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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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死亡,雖遺有配偶,父母可以申請遺屬給付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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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遺屬年金、遺屬一次金及遺屬津貼之順序,有前順序受益人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但是第一順序受益人(配偶及子女)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第二順序之父母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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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被保險人死亡,已與配偶離婚,其子女未成年,如何請領被保險人死亡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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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尚未成年,其生父(母)如仍生存,雖已經與被保險人離婚,依法仍為受益人之法定代理人,應由其父(母)於申請書蓋章,並附法定代理人現住址戶籍謄本請領。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得依民法1094條設置監護人。 |
問: |
請問何謂「婚姻關系存續1年以上」? |
答: |
請領遺屬年金的配偶,與被保險人之婚姻關系應存續1年以上,期間之計算,是從被保險人死亡之當日往前連續推算1年。 |
問: |
遺屬年金的申請和發給,是不是和失能年金一樣? |
答: |
不一樣。災保失能年金是從申請的當月起每月發給,但是符合遺屬年金資格條件的受益人,可以從提出請領之日起追溯補發5年內可以領取的給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