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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關於2024中國新《公司法》的相關問答(十二)

答案
問:
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行使哪些職權?
答: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6. 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8.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9.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 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問:
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包含哪些成員?
答: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為三人以上,其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問:
每屆董事的任期為多長時間?
答: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問:
董事如何辭任?
答: 董事辭任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辭任生效。董事在任期內辭任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繼續履行職務。

問:
董事如何被解任?
答: 股東會可以決議解任董事,決議作出之日解任生效。無正當理由,在任期屆滿前解任董事的,該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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