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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 - 中國香港

問題

在香港的帳目、財務報表及審計(5)

答案
(II)  香港《公司條例》中的「在提交報告方面獲豁免」

問:
《公司條例》中「在提交報告方面可獲豁免」需符合什麼條件?
答:
一間公司不能是以下類型公司以符合《公司條例》中「在提交報告方面可獲豁免」的條件:

(a)
公司經營銀行業務,並持有根據《銀行業條例》(第155章)批給的有效銀行牌照;
(b)
法團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V部獲發牌,以經營該條例所指的任何受規管活動的業務;
(c)  
公司經營任何並非純粹以代理人身分經營的保險業務;或
(d)
公司以經營銀行業務以外的行業或業務的方式,接受有息貸款或須連同溢價償還的貸款,但按涉及發行債權證或其他證券的條款而接受的貸款除外。

該公司還需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以符合《公司條例》中「在提交報告方面可獲豁免」:

(a)
小型私人公司 / 小型私人公司集團的控權公司在某財政年度符合以下其中兩項條件(第359(1)(a)、359(2)、361、364條及附表3第1(1)、(7)及(8)條):

(i)
  總收入 / 收入總額的總數不超過1億港元

(ii)
  總資產 / 資產總額的總數不超過1億港元

(iii)
  僱員 / 僱員人數的總數不超過100人;

(b)  
其他私人公司(不屬法團集團成員的私人公司)獲全體成員書面同意(第359(1)(b)條)及於通過後的15日內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第622(1)及622(2)條);

(c)  
小型擔保公司 / 小型擔保公司集團的控權公司在某財政年度的總收入 / 收入總額的總數不超過2,500萬港元(第359(1)(a)、359(3)、363、366條及附表3第1(5)、(12A)及(13)條);

(d)
合資格私人公司 / 合資格私人公司集團的控權公司在某財政年度符合以下其中兩項條件(第359(1)(c)、359(2)、360、362、365條及 附表3第1(3)、(10)及(11)條):


(i)
  總收入 / 收入總額的總數不超過2億港元

(ii)
  總資產 / 資產總額的總數不超過2億港元

(iii)
  僱員 / 僱員人數的總數不超過100人;


並獲得控權公司至少75%的成員通過決議而沒有成員投票反對該決議;或

(e)
包含一間或以上的小型私人公司 / 合資格私人公司及包含一間或以上的小型擔保公司的法團集團(混合集團)的控權公司,惟控權公司和旗下的所有附屬公司均須符合規模準則,並(如該法團集團的任何成員屬合資格私人公司但不符合歸類為小型私人公司的資格)獲得控權公司至少75%的成員通過決議而沒有成員投票反對該決議。

上述小型私人公司 / 合資格私人公司 / 小型擔保公司的法團集團或混合集團可包含非香港法人團體。

合資格私人公司 / 合資格私人公司集團的控權公司 / 混合集團的控權公司需獲得控權公司至少75%的成員通過的決議必需於財政年度完結前至少6個月發出通知及於通過後的15日內交付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第360、622(1)及622(2)條)。

以上條件的摘要可於以下網頁找到:

https://www.hkicpa.org.hk/en/Standards-and-regulation/Standards/Our-views/Standards-Interpretations-Guides-and-PN-Members-Handbook/Reference-Materials/SME-Financial-Reporting-Framework-and-Standard/smefrfre2019

如閣下想分析 貴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條例》中「在提交報告方面可獲豁免」的條件,或就申請「在提交報告方面可獲豁免」的要求有任何疑問,歡迎隨時向我們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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