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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提示

Time:   2010.07.23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提示

 

尊敬的客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如果有以下任何情况,就有可能会被税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
2)没有设置账簿或者账目混乱;
3)长期无经营收入零申报;
4)连续一年以上亏损。

此外,长期零申报也会被税局转为非正常纳税企业进行监管。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分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如只能正常核算收入总额,或只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或能通过合理方法计算的推定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企业,通常会被核定为按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否则将被核定为按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应缴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企业所得税率25%

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 /1-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 × 企业所得税率25%

应税所得率的幅度标准: 

行业

应税所得率(%)

\\/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请留意,企业按核定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应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计算实际应缴纳的税额,并与按照核定方式已缴纳的税额相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那么应该主动补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反之则不用。

如果比较结果差额较大并达到或超过20%时,应向税局申请调整定率或定额,或申请实行查账核定征收办法。

所以,我们在此提醒您,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义务人的责任,请如实申报!


Kaize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imited
启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点击下面连接参阅办法原文: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提示
Measures for Verification Collection of Enterprise Income Tax (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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