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如果有以下任何情况,就有可能会被税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
(2)没有设置账簿或者账目混乱;
(3)长期无经营收入零申报;
(4)连续一年以上亏损。
此外,长期“零申报“也会被税局转为非正常纳税企业进行监管。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分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如只能正常核算收入总额,或只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或能通过合理方法计算的推定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企业,通常会被核定为按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否则将被核定为按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应缴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企业所得税率25%
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 /(1-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 × 企业所得税率25%
应税所得率的幅度标准: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
3-10 |
制造业 |
5-15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15 |
交通运输业 |
7-15 |
建筑业 |
8-20 |
饮食业 |
8-25 |
娱乐业 |
15-30 |
其他行业 |
10-30 |
请留意,企业按核定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进行年度汇算清缴时,应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计算实际应缴纳的税额,并与按照核定方式已缴纳的税额相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那么应该主动补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反之则不用。
如果比较结果差额较大并达到或超过20%时,应向税局申请调整定率或定额,或申请实行查账核定征收办法。
所以,我们在此提醒您,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义务人的责任,请如实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