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4 月7 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保局§)于2011 年3 月22 日发布《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通知一§),宣布自2011 年4 月1 日起上调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分别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120 元调整为1280 元,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9元调整为11 元。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自通知一规定的时限起,在上海市范围内,凡职工工资低于新最低工资标准的均应相应上调。同时,一切以最低工资为基数计算的项目数额均相应上调,比如,(当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 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等。此外,劳动者依照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应按一裁终局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标的金额上限也相应上调。
并且,通知一强调:
(1)非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而应由单位按规定另行支付的项目有:
(a)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b)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c)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d)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
2)小时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相关社会保险费由单位按规定另行支付。
此外,根据市人保局与市统计局于2011 年3 月24 日发布的《关于公布上海市2010 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及增长率的通知》(“通知二§),2010 年上海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月平均工资的数额分别为46,757 元和3,896元,比上年增长9.3%。通知二同时明确凡按2010 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事项,均按前述标准执行。
与此相对应,上海市内单位与个人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上限均相应上调。